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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上诉,二审整死你!

(2009-09-11 1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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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周立太

唐燚、邓兴海夫妇(系开县赵家镇教师)二人在赵家镇蔡家村1组租用村民房屋兴办了“赵家镇小精灵幼儿园”,该园仅取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幼儿教育办园许可证》,没有按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也没有取得《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和《收费许可证》。

揭元术、刘厚银夫妇也系蔡家村一组村民,在陕西打工,他们将儿子揭翔( 2001年2月28出生)交由岳父刘德成、岳母冉启芝代管。

2005225午饭后13时许,冉启芝将其外孙揭翔、揭荣慧一同送入小精灵幼儿园。下午430许,冉启芝去幼儿园接揭翔,并未发现揭翔,四处寻找,在幼儿园外张如琼屋外没有封闭的粪坑里找到揭翔,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揭元术、刘厚银夫妇将开办幼儿园的唐燚、邓兴海夫妇告上开县人民法院。开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其原告之岳父母追加为被告,同时将揭翔所摔下粪坑的业主张如琼追加为被告,并判决确认揭翔的死亡赔偿费为161880元,由被告燚、邓兴海夫妇承担赔偿30%50880元,原告之岳父母赔偿60% 101760元,张如琼赔偿10%16960元。同时各被按上述比例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德成、冉启芝、张如琼、燚、邓兴海五人均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揭翔的死亡补偿费等全部由原告的岳父岳母承担,其他人均分文不赔。要知道,原告的岳父岳母家里穷得舔灰,二审的判决对原告来讲等于一张白纸。

二审判决结果可以说是让原审原告气得要跳楼,在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委托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翟文远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从卷内发现,二中院在二审判决之前,曾作过一份民事裁定,内容是撤销开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但是最后二中院却没有将该案发回重审,而是又违反之前的裁定又作出了判决。

但是,二中院的这种让人费解的作法最终遭到了重庆市高院全盘否定。

重庆市高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对在园的幼儿承担保育、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小精灵幼儿园对在园生活、学习的幼儿揭翔负有保护其人身不受到损害的法定义务。由于小精灵幼儿园办学手续不全,接送制度执行不落实,其雇请的教师履责过程中有失职行为,导致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其行为有过错。同时,其简陋低档次的教育用房和设施明显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其民事行为的违法性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小精灵幼儿园由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发生了幼儿死亡的人身损害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揭元术、刘厚银诉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可确定由小精灵幼儿园承担赔偿60%的额度为限。由于小精灵幼儿园是民间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由其举办者原审被告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接受了监护委托的刘德成、冉启芝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时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原告原审时未对其父母提出赔偿请求,且本院再审期间以书面申请方式放弃赔付,依据“不告不理”的民诉法则,本院不予处理。

原审被告张如琼是露天粪坑所有权人,因未尽防范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原审时未对其提出赔偿请求,且本院再审期间以书面申请方式放弃赔付,本院也不予处理。

原二审判决对本案举示的证据判断采信错误,确认小精灵幼儿园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原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且诉讼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申请再审人揭元术、刘厚银申诉称“原判决侵权责任归责错误”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应当采纳。

据此,重庆市高级法院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二、原审原告揭元术、刘厚银之子揭翔的死亡赔偿费161880元、丧葬费622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81100元,由被告唐燚、邓兴海赔偿108660元。

本案本来很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却不知二中院因何故有如此荒唐的行为,一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硬要让原告违背道德将自己的岳父岳母列为被告,并且还要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是“小精妙”明显存在违法违规,管理不到位,有安全隐患,却判决它的老板没有任何责任,分文不赔。任何人都肯定明白,二中院这样“胡作非为”肯定不是没有原因的,只不过大家目前尚不得而知罢了。幸好重庆高院明镜高悬,不然的话,恐怕儿子冤死的揭元术、刘厚银夫妇真的就只有去跳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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