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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局良心何在?

(2009-07-13 17:40:01)
标签:

杂谈

                             周立太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劳动者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标准为48-60个月。而东莞社保局多年来一直适用两个标准,以2008年为例,对外来工适用的死亡补偿金基数为1130/月,所谓的当地城镇职工为3290/月,如果以计发60个月计算,外来工的死亡补偿金为67800元,而所谓的当地城镇职工却高达197400元,两者相差129600元。而这个标准又是东莞社保局自行制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待遇、条件、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东莞社保局只能依法足额支付,无权自行制订社会保险的待遇、条件和标准。

1996年至1999年,深圳市的龙岗、宝安两区曾对伤残或死亡员工的待遇实行两个不同的标准,我代理外来工数百次将两区社保局告上法庭,最终社保局均以败诉而告终,这一差别待遇标准政策也最终得到了纠正。

近年来,东莞给钱给中央台大量做广告,从表面上看东莞的经济社会发展了,而事实上这种所谓的发展却是以牺牲广大外来工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得益各种短期优惠政策换来的一种假象。我想提醒的是社保机构制订政策的人,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你们的亲人作为外来工在东莞遭遇因工伤亡,对他们的死亡补偿面临如此大的差距,你们将作何感想?因此我想说,你们在制订政策时,不要说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们起码得讲良心!如果一个政府机构都是由一批不讲良心的官员组成,我们的社会又怎么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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