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官的无知还是故意
(2008-11-15 14: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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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周立太
近来我先后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张继平等人诉重庆市长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我发出的开庭传票,同时最近我又收到合川区人民法院向我发出的冯志平等人诉合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开庭传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同样规定。并且早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严禁向律师发出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我向法院提出质疑,对代理律师发出传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承办法官均对此麻木不仁。在此我想问问,是法官的无知还是故意?如果法官是故意如此,说明法官不光是对律师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因此我要说法官,你要人家尊重你,你必须先尊重人家。这不光是做法官,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