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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工掉入大海身亡
去年1月25日,开县岳溪镇农民谭某与万州渝万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务中介合同》,并对工资发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谭某被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境外一家公司,到境外从事远洋渔业捕捞工作。据悉,该公司渔船的作业地点为公海上。
事后,据同船船员发回的传真报告显示,今年3月5日20时,谭下班回到船舱休息睡觉;3月6日凌晨,谭出舱室小便时不慎掉入大海中。3月16日,该渔船返回事故海域捕鱼时,发现谭某的尸体。
劳动部门认定不属工伤
3月12日,万州渝万劳务服务公司就谭某的工伤认定,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部门称,谭某与渝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务合同”关于员工在外发生工伤,按中国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约定,劳动部门依据该渔船上全体船员签字的传真报告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政策,认定谭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和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死亡。
3月20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案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称,谭某死亡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对此认定结果,死者家属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但该局维持了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死者家属要求认定工伤
死者家属仍然不服,并今年5月16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案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认定谭某属因工死亡。
“谭某与劳务公司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签字之日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代理律师周立太在庭上称,当谭某受劳务公司派遣赴公海捕鱼,应当认定其从万州出发到最终返回万州前,均属劳动工作的连续。谭某身前的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均在船上,即使在船上休息也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同时,小便是人的正常生理所必须,即使他是小便坠海也属意外,其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谭某在渔船上不幸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被告方辩称,该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过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称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