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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深圳分所于2008年1月15日受理潘江等27人劳动争议案件,向被告设立的平湖劳动争议仲裁分庭提起仲裁申诉,该分庭受理后发出通知,于2008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因深圳分所案件较多,开庭时间发生冲突,为了案件的开庭审理,深圳分所向总所报告后,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完善了变更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手续,由总所指派张艺帆律师担任本案仲裁程序的代理人。2008年4月24日上午,张艺帆律师持总所签发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潘江等诉讼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到庭参与仲裁活动,平湖仲裁分庭以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系外地律师事务所张艺帆系外地律师为由,拒绝其出庭参加仲裁活动,经多次交涉,平湖仲裁分庭仍坚持不予准许。此时我正在贵州办理案件,获知此情况后,随即电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刘主任(0755-28917210),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明确指出平湖仲裁分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12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希望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纠正平湖仲裁分庭拒绝外地律师出庭的违法行为,刘主任当时表态尽量协调,但事后平湖分庭仍未允许张艺帆律师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为了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特发表如下声明:
一、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分所开庭时间与平湖分庭确定的开庭时间发生冲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总所指派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湖分庭以律师是外地律师为由,拒绝律师参加仲裁活动,严重违反《律师法》第12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干预律师执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较为发达,法制较为健全,但仍然出现政府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律师依法执业行为,令人深感遗憾和不安。多年来,专家学者均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在此事件中得到了真正体现。
三、希望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向本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律师往返的相关损失。
周立太于重庆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