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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对相同案件作出相反裁判,究竟哪案正确?

(2008-03-03 14:43:55)
标签:

杂谈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众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以及即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均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不服,诉于法院。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工作引发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在重庆目前法院普遍存在不予受理,来源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一次民事案件座谈会的讲话,从而导致重庆的诸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告状无门。根据《劳动法》第100条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劳动者有权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在现实中,因劳动部门人力不足,加之地方政府干预等原因,诸多劳动者几乎处于投诉无门。最近,开县丝绸公司谭孝菊等人诉开县丝绸公司追索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一案,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开县人民法院,开县人民法院经裁定驳回起诉,谭孝菊等人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经查,云阳县罗小环等人诉重庆市云阳曲轴厂追索社会保险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罗小环等人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审理,并撤销原判,依法判决云阳曲轴厂依法为罗小环等人补办养老保险。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同类型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判,不得不让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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