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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4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渝北法院、大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却按照一般财产案件以诉讼标的额收取受理费。
重庆大足县钟世模1996年复员返乡,受聘到大足县公安局从事协警工作。2007年7月6日被公安局解聘,钟世模以要求公安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大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世模依法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其诉讼,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钟世模交纳诉讼费高达700元,并开具缴费凭证。钟世模认为按照现在国务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只应当交纳受理费10元,向大足县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法院工作人员坚持按照当事人起诉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钟世模为了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不得已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了700元诉讼费,缴费后的收款收据注明收款人是大足县财政局。
钟世模以大足县财政局违规收费行为违法为由,将大足县人民法院列为案件第三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接收了钟世模提交的诉讼材料,是否受理,将在7日内给予答复。
我作为此案的代理人,认为钟世模与大足县公安局因解聘引发的争议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再诉之人民法院,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只能收取受理费10元每件。表面看收取诉讼费是由人民法院在确定,但实际的收款人是大足县财政局,其收费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属可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开具缴费凭证,确定交纳诉讼费额度,法院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的行政事业收费行为,应当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虽是大足县财政局,依法应当由其辖区的大足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大足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案件审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故选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加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身也对劳动争议案件违规收取诉讼费,我们就是想看看市一中院究竟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归国家财政收入,收得的诉讼费并不是直接归法院所有,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对有钱人来说,区区几百元也许不算什么,但对一个民工来说,几百元并不是个小数目,法院及法院的工作人员敢于顶风违规高额收取诉讼费用,其动力究竟是什么?值得深思和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