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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部负责起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初审,虽然说该草案尚未最终获得通过成为一部正式法律,但是本人认为,该草案作出的以下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并非福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养老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些案件均实行“一裁终局”,也就是说这些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再起诉到人民法院。
从表面看,这样规定似乎节约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但事实上这样的“一裁终局”反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职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未做具体界定,在现实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能公正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是: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体制上虽说不依附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财、物并未与劳动行政部门脱离,几乎所有的仲裁员都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就是劳动局局长。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普遍法律素质欠佳,甚至有个别仲裁员自己也承认,他们的法律水平仍然停留在上世纪70代的水平。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可能做到公正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前述案件均实行“一裁终局”制,将劳动者寻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所有希望都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疑是十分武断地剥夺了劳动者最起码的诉权。
我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办理了数千件劳动争议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裁两审”制,我们有95%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乎所有的案件到人民法院后都被法院判决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多年来,很多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均一直呼吁修改劳动法,要么取缔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要么设置为仲裁或诉讼选择制度,至今没有得到有关权威的立法机构的认可。即将出台的这部《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将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为“一裁终局”,在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身份及自身法律素质的前提下,对劳动者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是一个灾难性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