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形全者宜损其有余,形缺者宜补其不足?
(2017-03-24 08:27:20)分类: 第一部分:易学部分 |
形全者宜损其有余,形缺者宜补其不足。
宜泄则泄之为妙,宜伤则伤之有功。泄者食伤也,伤者官杀也。均是旺也,或泄之有害,而伤之有利;或泄之有利,而伤之有害,所以泄伤两字,宜分而用之也。
宜帮则帮之为切,宜助则助之为佳。帮者比劫也,助者印绶也。均是衰也,帮之则凶,而助之则吉;或帮之则吉,而助之则凶,所以帮助两字,亦宜分而用之也。
如日主旺相,柱中财官无气,泄之则官星有损,秎则去比劫之有余,补官星之不足,所谓伤之有利,而泄之有害也。
日主旺相,柱中财官不见,满局比劫,伤之则激而有害,不若泄之以顺其气势,所谓“伤之有害,而泄之有利”也。
日主衰弱,柱中财星重叠,印绶助之反坏,帮则去财星之有余,补日主之不足,所以帮之则吉,而助之则凶也。
日主衰弱,柱中官杀交加,满盘杀势,帮之恐反克无情,不若助之以化其强暴,所以帮之则凶,而助之则吉也。
此补前人所未发之言也。至于木生这卯辰月,火生巳午未月为形全,亦偏论也。如木生寅卯辰月,干露庚辛,支藏申酉,莫非乃作全形而损之乎?火生巳午未月,干透壬癸,支藏亥子,莫非仍作全形而损之乎?土生于寅卯辰月为形缺,干丙丁而支己午莫非有作缺形而补之乎?凡此须究其旺中变弱、弱中变旺之理,不可执一而论。是以实似所当损者,而损之反有害,实似所当补者,而补之反无功,须说察焉。
彭氏解:原注的这段解释,不甚明了。所谓
“甲木生于寅、卯、辰月”为形全者,损有余当损什么呢?又说形缺者如“庚金生于巳、午、未月”,能补什么不足呢,均是不明了。事实上,局中若是存在旺极或衰极的五行,并不能“损其有余,补其不足”
这才符合实际。而原文明确地说:形全者宜损其有余,形缺者宜补其不足。那么这个“形全”必另有所指,并非就是甲生寅、卯、辰月为形全者。而是指某种形象已成,多余的东西就不必再要了,损之为吉。例如,干支交互得禄,形象即成,必为吉造,而再行禄运,伏禄反凶。再如三奇遇贵,四天干中必然还杂有一个天干,去这个杂干之时,必然见吉。
例一 任氏原例
乾造:丁丑 庚戌 庚子 甲申
大运:己酉 戊申 丁未 丙午 乙巳 甲辰
任氏分析:此秋金坚锐,官星虚脱,不能相制,财星临绝,何暇生官!初运土金,晦火生金,形伤破髦,无所不见;丁未丙午助起官星,家业鼎新;乙巳晚景优游,所谓伤之有功也。
彭氏分析:看天干,庚丁甲一齐出现,这是一个优秀组合,为形全。有余者,是多了一个庚金。行丙或丁火运,能去掉一个庚,自然为吉。
例二 任氏原例
乾造:戊申 壬戌 庚申 乙酉
大运: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戊辰
任氏分析:此造乙从庚化,官星不见,支类西方,又坐禄旺,权在一人。从其强势,虽有壬,戊土紧克,不能引通泄其杀气。初交癸亥财喜如心,一交丙寅、触其旺神,一败如灰,衣食难度,自缢而死。所谓泄之有益,伤之有害也。
彭氏分析:此例放在这里很不合适。什么形?全还是缺?任氏都没交代。任氏也只是说“权在一人”。若是放在独象篇中倒是好例。独象是金,化神是水,壬戌大海水,水从月令中出来,化神有用,但化神有点受克,不为化神昌。初行化地有利。行丙寅运,触其旺神,凶。
例三 任氏原例
乾造:庚申 辛巳 丙辰 乙未
大运:壬午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任氏分析:此造以俗论之,丙火生于巳月,建禄必要用财,无如庚辛重叠根深,独印受伤,弱可知矣。运至甲申乙酉,金得地,木无根,破耗异常;丙戌丁运,重振家声。此财多身弱,所谓帮之则有功也。
彭氏分析:此造乙见申为贵人,人中三奇乙丙丁,三奇带贵,所缺者,丁也。有余者,庚辛金也。初行壬午癸未运,火被盖头,制不了庚辛金。甲申乙酉,补有余,最差。后运丙丁,才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当然必有重振家声之应。
例四 任氏原例
乾造:壬子 癸丑 丙午 壬辰
大运:甲寅 乙卯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任氏分析:此造满局官星,日主孤弱,虽食伤未见,但丑辰皆湿土,能蓄水,不能止水。初交甲寅乙卯,化杀生身,早游泮水,财业有余:后交丙辰,不但不能帮身,反受官杀回克,刑妻克子,家业耗散;申年暗拱杀局而亡。所谓助之则吉,帮之反害也。
彭氏分析:此例放在形全形缺一节也不太合适,若强用之,当是水成形,日元丙火是多余,取用宜当去其丙火。
问曰:这与从杀有区别吗?
师答曰:区别不大。
问曰:既然可以做从杀看,为何甲寅乙卯未死。
师答曰:限没到。要到丙限才兑现。你们看,任氏反馈是死于丙运的申年,这个申年,必在20岁之后40岁之前,这个时间段中,只有一个甲申年,壬子年生人,到甲申年,刚好32岁,入或即将转入丙限(按:限的划分是前面一字管8年)。
择自《彭师注解滴天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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