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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协议就是一种不信任

(2010-08-05 2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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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文\鱼竹舟

    近日,著名的明星翁虹在其博客上自曝她的婚姻协议的一些相关内容。或许婚姻协议对我国的大众还相对比较陌生,因为婚姻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方面,而我们的思想就是“谈情伤感情”。而在西方,婚前协议是很普遍的一种现场,毕竟东西方思想有着严重的差距,在离婚率高的西方,婚前协议显然是对日后离婚有一定的帮助,避免到时候因为财产而再起纷争,为离婚提供了一定便捷的渠道。
    当然,有人会说,婚姻协议不一定要涉及财产,不过很遗憾的告诉你,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婚姻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一些年轻人所写的婚姻协议仅仅是说晚上谁做饭洗碗、吵架应该是谁先闭嘴,这样的婚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纯属两个人之间的彼此承诺与浪漫之举,但是该离婚的时候,这些都不能拿出来说事的,唯一的言语只是争吵与伤感。
    如果没有涉及到财产的婚姻协议由于不受法律保护,也显得意义不大,这里就暂时不说那些没有意义的婚钱协议了,我们谈谈有意义的关于财产的婚前协议。老实说,婚前协议如果涉及到财产问题确实是一种彼此间不信任的产物,至少对于我们国人来说,毕竟我们国人对于婚姻更加保守,而外国人比我们的国人在感情上更加自我,而这样的自我已经造就了他们从一开始就以婚姻当成尝试相处的心态,而对于未来是否能够永恒,她们有最坏的心理准备,而这样的准备最好是之前签定婚前协议,避免日后在财产问题上还需要多余的纷争。而我国的大众对于婚姻相对来说是保守的,结婚之时总想着一生一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有时候走到离婚的边缘,那是一种感情上的意外。
    签定婚前协议还不如只同居不结婚,婚前协议仅仅是给予那些无法真正确定是否能爱对方一生一世而准备的,而且还怕自己在离婚上会吃亏,于是早早签定婚前协议省得夜长梦多,这些人结婚,我还真服了他们,不如同居就好,何必非要领取一张已经被他们认为是枷锁的结婚证呢。
    有人说我国也逐渐兴起签定婚前协议,说那是一种进步,我觉得这是一种很明显的退步,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因素,就连夫妻之间也存在着不信任因素的话,而这样的不信任因素还需要在婚前签定协议来让自己安心,这怎么能说是一种进步,充其量只能说人学会了保护自己。外国人虽然对于婚前协议相当普遍,但是我们学习他们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进步,不是外国人的每个行为,我们学习就是一种进步,我们应当懂得“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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