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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休假”造成危重病员死亡

(2017-07-07 09:46:36)
标签:

健康

时评

分类: 廉政观察

  救护车“休假”造成危重病员死亡

作者:宾语  



    救护车是干什么的?救命的!


    65岁的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圣水村村民段敦友被送到镇卫生院时,还喊着让医生救救他。往县中医院转送时,所在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却人为停摆了。段敦友的亲属认为,是人为停摆的救护车要了老人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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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圣水村村民段敦友生前与妻子的合影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给救护车下的定义是:救护车指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运送伤病员、血液运送……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为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急诊急救水平,满足和方便群众看病就医需要,早在2011年,十堰市就对全市所有建制乡镇卫生院急救站全部配置了救护车,率先在湖北省实现乡镇医疗急救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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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2010〕3号)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为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 救护车配置“实行全域覆盖,合理布局,保证敏捷应答,快速反应,就近出车,及时救治。”《十堰市120救护车管理规定》(十卫办发〔2013〕130号)第九条规定:120救护车24小时值班;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急救站应加强救护车使用与管理,加强救护车维护保养与洗消,确保24小时应急需要。


    然而,十堰市政府的“救命工程”, 湖北省和十堰市制定的《办法》和《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健全和落实,本应“就近出车,及时救治”的急救车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上的严重失职,成了摆设,造成危重伤病员得不到就是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中心卫生院。


    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阳光信访大厅”信访件查询系统显示,2017年5月2日,信访人段厚亮投诉称,4月24日凌晨02:40许,段厚亮的父亲段敦友突发脑出血送到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中心卫生院,医生简单急救后,让他们转到县里医院。由于急救医生说得胜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司机老婆生孩子,司机照顾老婆去了,就让他们打了120急救电话,调拨临近秦古镇救护车,秦古镇的救护车跑到半道坏了,又换乘县中医院救护车把他父亲送到县中医院。由于病人送到县中医院时已经错过了黄金急救治疗时间,在医院住了3天后宣布不治,拉回家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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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厚亮认为,救护车是救护危重病人的,司机也是24小时待命的,而得胜镇卫生院救护车司机因为老婆生孩子让救护车停摆,让他父亲错过黄金急救治疗时间而死亡。得胜镇卫生院必须为他父亲的死承担责任。同时请求追究得胜镇卫生院相关领导的责任,不要让悲剧重演。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显示,5月2日09:38:35,竹山县信访局转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月15日17:48:30,竹山县卫计局受理告知并发出“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但打开“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文档后,里面一个字也没有。5月26日15:53:00,竹山县卫计局拿出“处理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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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厚亮对这个“处理意见”非常不满意。他在“满意度的评价情况”一栏留言:不满意,最起码要认定我反映的是不是事实。回复简单粗暴,我要求的追责更是没任何回应。


    6月1日,段厚亮再次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大厅”网上投诉,指出:“竹山县卫计局回复简单粗暴,回复没认定我反应的是不是事实,一句建议走司法程序就完事,我要求彻查此事并追责更是没影。网上阳光信访在竹山县是失败的。我再次要求彻查此事并追责。要求相关单位承担我父亲死亡的责任。”


    6月1日上午,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后转办给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办给竹山县卫计局。一周后,竹山县卫计局答复: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段厚亮:得胜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司机因妻子生小孩请假,该院救护车停运已按程序向县120急救中心进行了报备,当你父亲需要转诊时,120急救中心调度救护车予以转运救护,各医疗机构对你父亲的救治已尽了最大的努力。


    6月14日,段厚亮依法向竹山县卫计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对救护车管理制度、救护车司机配置情况、救护车司机值班制度、救护车司机请假后的应对措施、申请人反映救护车停摆是否属实、要求追责而不追责的理由予以书面答复。竹山县卫计局6月28日作出《关于段厚亮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将救护车停摆的原因归结为“得胜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司机因妻子生小孩请假”,不追责是因为“反映的问题属医疗纠纷,涉及的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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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答复,宾语的廉政空间向多个在卫生部门工作的朋友进行了咨询,大家一致认为,作为救命用的急救车辆,配备足够的驾乘人员和应急储备人员,保持车况良好,是急救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这个回复是在为车辆所在的卫生院和上级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推脱。


    要厘清责任,其实非常简单。抛开是非问题,道德问题,抛开正义感和良知,只需搞明白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公共服务的职责即可。


    社会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十堰市对全市所有建制乡镇卫生院急救站全部配置救护车,率先在湖北省实现乡镇医疗急救全覆盖,就给救护车赋予了保障医疗急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公共服务职能。社会公共服务的属性决定了,既然承担着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就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这种公共机制必须一种科学、完善、规范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和服务不能随心所欲,而是一种硬性职责。如果社会公共服务可以随心所欲,飞机驾驶员请假休息了航班就可以停飞,值班电工不上班就可以停电,大年三十高速公路职工忙着回家过年就可以将高速公路关闭,社会就乱套了。


    相关社会学家对此指出,突发事件和应急服务管理,是公共服务管理的关键点,也是考量公共服务是否尽到应尽责任的重要标准。就本案来说,从政府的角度,从管理部门的角度,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显然存在着极大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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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全国农村急救工作现场会在十堰召开,推广该市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全市城乡的120急救体系模式,认为十堰将乡镇院前急救管理进行统一规范,在全国率先建起农村120急救的管理模式和标准,值得肯定。


    对外号称平均1.6万人配一台救护车的十堰,出现有着近3万常驻人口的得胜镇配一台救护车还人为停摆造成危重病员死亡的“典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后无人为此担责,着实令人难以置信。【文/宾语】 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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