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为救护车加油致人死亡”的结论太荒谬
【文/宾语】
拒为救护车加油,致伤者死在车上。昨日,巴东县金果坪加油站站长等两名当事人被撤职并辞退。中石化公司对逝者深表哀悼,对家属深表同情。(2013年5月28日荆楚网)
这篇评论28日深夜我才开始动笔写。
之所以动笔这么慢,我是在等当地卫生部门对此事的态度。
因拒绝为救护车加油的中石化员工谢科夫妇5月27日晚已被辞退。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表示:“按照公司所倡导的价值观,无论什么情况,无论什么理由,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拒为救护车加油是不可原谅的。对于事件的发生,公司深感震惊,深表歉意。”
一天过去了,当地卫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哪怕只言片语的道歉,任由“诅咒共谩骂齐飞,吐沫共批评一色”。有媒体甚至把拒为救护车加油一事将中石化“提升”到了“无德无信”的“高度”。
果真是“中石化员工拒给救护车加油,致陈千均途中死亡”的吗?换句话说,伤者死在车上,责任该有中石化承担吗?
宾语的廉政空间有八点疑问:
一,从报道中看出,死者受伤的时间是“5月24日下午4时许”,“当晚10时许,救护车从金果坪卫生院出发前往恩施。”这中间的6个小时,金果坪卫生院是如何抢救的?为什么耽搁了这么长时间,才决定转院?
二,5月28日的荆楚网报道,“在巴东县金果坪卫生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卫生院建议家属将陈千均送到恩施州中心医院。”同一天晚上的中新网报道,救护车司机江定操接到指令称:“陈千均家属要求将伤者送往恩施州中心医院抢救。”
到底是卫生院建议家属将陈千均转院,还是家属要求将伤者转走?
三,救护车是干什么的?救命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给救护车下的定义是:救护车指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血液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服务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2010年9月10日出台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2010〕3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金果坪卫生院派出的救护车,仅开出一公里就要加油,显然属于车况出了问题,车辆所在的卫生院和上级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四,救护车司机江师傅说:“如果加油站及时加油的话,救护车完全可以在病人死亡前到达州中心医院——从病人死亡的地点到达恩施,最多需要40分钟。”
就是江师傅这句话,把金果坪加油站的谢科夫妇置于见死不救、不仁不义、十恶不赦的境地,谢科夫妇成了十恶不赦的大恶人。
作为失职渎职的救护车司机,在把致伤者死亡的责任往外推时,是否在内心里有过不安?
五,中石化公开道歉了,态度极其诚恳甚至反应有点过度。夺命的救护车和不负责任的医院凭什么就成了旁观者?
六,退一万步讲,即使金果坪加油站拒绝为车辆加油是罪过的,他们耽误一个小时与在卫生院抢救耽误几个小时比起来,孰重孰轻?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与救护车司机管护车辆不力而导致一个生命终结的后果是否该由谢科夫妇来承担?
七,金果坪加油站位置偏僻,人烟稀少,属高山区加油站。从2011年7月起,金果坪加油站已将营业时间调整为8:00-12:00,14:00-18:00,并在当地进行公示告知。事发时间为当晚22时许,夜黑雨大,先后有两辆车冲过警示带进入加油站,多人捶门砸窗,现场较混乱,该加油站站长自述考虑到当地一加油站曾发生夜间入室抢劫事件,出于安全上的担心,不敢开门营业加油。处于自身安全考虑,他们没有开门,这究竟有多大的罪过?
八,救护车在实施抢救的过程中去加油,与战士上战场忘了带子弹,消防车到了火灾现场才想起忘了加水,警察出现场忘了带警具有何区别?是否都可以把自己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责任推给别人?
宾语的廉政空间认为,“中石化员工拒给救护车加油,致陈千均途中死亡”这说法不符合事实,甚至有些荒谬。“拒为救护车加油”不是“致人死亡”的因,“伤者死亡”也不是“加油站拒加油”的果。
伤者已逝,不能复生,这是非常让人难过的事情。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没有实事求是,就不可能有公平公道。【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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