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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辞退职工玩“穿越”

(2013-03-08 00:06:32)
标签:

杂谈

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辞退职工玩“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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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上午,合肥市新站区党工委召开第30次会议,专门研究了对鲁某的处理建议。会议认为,鲁某“连续旷工88天,违反了管委会《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会议决定,辞退鲁某。”实际上,新站区党工委作为一级党委,根本无权辞退职工。【摄影/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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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新站区管委会穿越回2010年,“决定于2010年12月13日辞退鲁某。”【摄影/宾语】

 

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辞退职工玩“穿越”

 

    穿越剧看多了真害人!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高级工程师鲁女士向宾语的廉政空间投诉称,2012年,新站区管委会下文将其辞退,这个辞退决定就玩了一把“穿越”。
    区里辞退鲁某的时间是2010年12月13日,辞退的依据却是2012年7月4日召开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
    为了让荒唐的“穿越”现出原形,鲁某将新站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这已经是一年多来新站区管委会第二次被鲁某推上被告席。
    本周一,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新站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合肥首例事业单位员工状告单位案。
    原告鲁某今年43岁,199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合肥新站区工作,曾多次获得市级先进工作者荣誉,高级工程师职称。
    鲁某在法庭上陈述,她丈夫因涉嫌违法被判拘役,曾有过寻死的念头,还摔伤了。2010年6月7日,她陪丈夫离开合肥到外地治疗。
    当天是双休日,单位没人无法请假,于是其电话口头请假。随后,又让亲属到单位帮其请假,其本人也从外地传真一份请假条回单位。当年8月底,接到单位通知上班后,他见丈夫精神日渐平稳,就回到合肥。9月6日,她回到单位上班,并向单位和区劳动人事局补交了请假手续。
    然而,三个月之后的12月16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突然通知她参加会议,当众宣布辞退她,而且还被口头告知,辞退她的原因是受包河区检察院来函的影响。鲁某认为,丈夫的案子不应该牵扯到她,单位不能这么随便地辞退她。
    鲁某哪里知道,从此,行政对抗法律的大幕拉开了。
    2010年12月16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突然发文宣布辞退鲁女士,理由是她旷工88天,违反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只是一个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没资格下文辞退员工。
    真正做主辞退鲁某的“老大”是新站区党工委。
    2010年12月13日上午,新站区党工委召开第30次会议,专门研究了对鲁某的处理建议。会议认为,鲁某“连续旷工88天,违反了管委会《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会议决定,辞退鲁某。”
    于是,由党委决定辞退职工,由不具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发文宣布将事业单位职工辞退的荒唐一幕出现了。
    2011年,鲁某一纸诉状将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和新站区劳动人事局告上法庭。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是新站区管委会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着人事关系。新站区党工委研究决定辞退鲁某,但用人单位新站区管委会并未作出书面辞退决定,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事争议尚未发生。而新站区劳动人事局是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人事关系依然存在。
    新站区管委会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新站区管委会于2012年6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一审裁定生效!
    2012年7月12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撤回了对鲁某的辞退决定。
    按说,到这里鲁某该高高兴兴上班了。但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
    就在新站区劳动人事局撤回对鲁某的辞退决定的前一天,也就是2012年7月11日,新站区管委会无视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结果,从2012年穿越回2010年,“决定于2010年12月13日辞退鲁某。”
    鲁某不解:新站区党工委作为一级党委,有无辞退职工的权利?新站区管委会2012年能否穿越到2010年辞退职工?区政府能否凌驾于法律之上,带头不执行法院裁定书?
    这正是:
    法律规定枉自多,
    规矩无奈强权何,
    纵然判决已生效,
    难挡官家玩穿越。
  该案未作当庭宣判。宾语的廉政空间将继续关注。【文/图 宾语】

 
    转载请注明——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http://blog.sina.com.cn/binyu0498)
 
 
新站区管委会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新站区管委会于2012年6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一审裁定生效。【摄影/宾语】
 
 
2010年12月16日,新站区人事局突然发文宣布辞退鲁女士,理由是她旷工88天,违反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新站区劳动人事局只是一个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没资格下文辞退员工。【摄影/宾语】
 
 
2012年7月12日,新站区人事局撤回了对鲁某的辞退决定。【摄影/宾语】
 
 
安徽媒体的报道。【摄影/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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