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的名字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不同的问话笔录中。【摄影/宾语】
办案检察官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笔录中
笔录,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进行记录的文字。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笔录是固定多种证据的重要形式。
对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公安部令第35号),还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83】高检二函字第3号),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换句话说,在两份笔录上同一时间出现同一审讯人员的名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关于“讯问被告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是违规审讯,程序违法,法院对违反法律规定调取的非法证据是不应该采信的。
但这些非法证据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卷宗里,名正言不顺地被法院采信了。
去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刑事案子,被告人王某和熊某最终被阜阳市中级法院判处5年和4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卷宗里,两份笔录上同一时间出现同一审讯人员的名字,却是白纸黑字,成了铁的事实。
两份笔录的询问地点均为临泉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时间均为2011年7月27日上午。
上午9时54分至11时30分,罗某是被询问人(证人)秦某询问笔录的记录人。
上午9时53分至12时00分,罗某是被询问人(证人)李某询问笔录的询问人。
也就是说,从上午9时54分至11时30分,办案人员罗某是在对两名证人交叉询问的。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本案还出现多处让人难以理解的“瑕疵”:原姜寨派出所长樊某询问笔录中证实,王甲是熊桥的包片民警,一二审判决和裁决书中,包片民警却被写成了王乙。
熊某(逃跑在外)是2011年8月2日投案自首的,2011年8月3日做的询问笔录,但卷宗中提取的材料却是自首一周前的2011年7月27日。
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体现在哪里?【文/图
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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