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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工承诺三年不休产假是讹诈与胁迫

(2012-07-30 06: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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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逼女工承诺三年不休产假是讹诈与胁迫
 

 【文/宾语】    

 
    昨日上午,《投资快报》记者接到读者爆料,今年国内某重点大学刚毕业的女孩“丫丫”最近遇到了来自“多金”单位的蛮横“礼遇”:丫丫新签的雇主单位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务必上交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进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当日起,聘期的三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
    记者调查发现,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有一些附带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女职员在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7月29日人民网)
 
    重点大学毕业的女孩,由内向外散发出的自信和优越感,挡都挡不住。
    但国内某重点大学刚毕业的女孩“丫丫”,还没走上工作岗位,就先被来了一记杀威棒:要么乖乖就范,“自愿”签下承诺书;要么请你离开,把岗位留给“心甘情愿”不休产假的求职者。
    留下就得委曲求全,想争取权益就要丢掉饭碗。饭碗都丢了,还能争取啥权益?在“没尊严地留下”和“有尊严地离开”之间,宾语的廉政空间相信很多人会选择留下。因为,饭碗比尊严更重要,丢了饭碗空谈尊严,是阿Q哥哥玩自恋。
    银行这“杀威棒”让你没有选择:银行不差钱,更不差人,你一个人离开,会有10个人前来竞争。但留下来,就意味着人性被胁迫、讹诈和猥亵。
    胁迫,是一个法律用词,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务必承诺本人自进入银行的当日起,聘期的三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是典型的利用胁迫和讹诈方式,对新进未婚育女职员进行精神强制,这胁迫和讹诈已经对未婚育女职员的人性构成猥亵。
    银行追求经济利益的做法可以理解,但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否则会极大伤害员工的工作热情,损害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价值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稳定和效率提高。
    从心理学来分析,社会成员之间平等相待、相互尊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性长期受到压抑,人的尊严长期得不到尊重,无论是暴力或是冷暴力,受到过暴力侵害的人,很容易将施暴者的痛恨转移到对其他无辜弱者的身上。
    上周,山西夏县8岁男童偷吃鸡爪遭继母分尸案震惊全国,凶手朱红凌就曾经饱受家庭暴力之苦。朱红凌与前夫离婚,嫁给善良忠厚的樊志仁后,心态渐渐发生变化,曾经对家暴的怨恨倾泻在了这个善良的家庭。她开始上欺公婆,下虐继子,7月12日,因不满继子小瑞偷吃自己买的鸡爪,竟然将其残忍杀害,分尸后藏于房顶。
    虽说这是个极端的例子,但谁敢说那些受到冷暴力侵害的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以后,饱受人性胁迫的她们不会把自己在单位所遭受的不公发泄到无辜的储户身上?
    从法律上来说,银行逼着新进未婚育女职员签“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是严重侵害女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章第22条、2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今年4月28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然而,在现实中,因为用工单位嘴巴大,女性就业常常遭遇变相性别歧视,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屡屡发生。虽说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但这些监督检查在财大气粗的企业面前,往往变得软弱无力。
    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往往因为个体的弱势,诉讼成本过高,没有人愿意去较那个真。
  未婚育女职员就业前签订不休产假“承诺书”,只是社会给她上的第一课。
    今后还会有很多这样那样的“课程”在等着她。
    为女职工撑劳动“保护伞”,不能光有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女、司法等组织,还要能司职尽责,保证她们不“湿身”才行。
文/宾语】
  
    转载请注明——来自宾语的廉政空间(http://blog.sina.com.cn/binyu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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