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琴港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琴港公司)与节目主持人徐进(阿进)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经历一审、琴港公司上诉后发回重审、阿进提出反诉、重审后双方再上诉、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今天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徐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琴港公司违约金90万元、驳回阿进的反诉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琴港公司诉称,2002年5月11日,该公司与徐进签订演出合同一份,约定琴港公司提供演出场所,徐进负责为琴港公司提供演出,期限为2002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11日,该公司按照徐进的演出场次以每场15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每10天结算一次。同时约定,徐进在履行合同期间,若擅自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须向琴港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徐进却数次私自外出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徐进违约,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一审法院判阿进向琴港支付违约金90万元。琴港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90万元数额过低,他们要求阿进按合同约定支付3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省高院认为一审的判决证据不足,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合肥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阿进提出反诉,原审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根据一系列证据重审查明了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约定,还查明合同签订后,徐进除依约参加了琴港公司举办的演出外,另在相关媒体及场所进行了其他一系列演艺活动,共有5项。此外,琴港公司系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合肥市文化管理部门许可并备案的演出公司,具有合法性。故作出上述判决。
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进与琴港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徐进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但从琴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表明,自2005年初以来,徐进多次以节目主持人或其他表演者身份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场所进行了一系列商业及非商业演出活动。徐进不否认这些演出活动,且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演出活动已经琴港公司同意,因此徐进的行为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根据徐进违约行为的过错责任程度及延续期间、徐进在琴港公司从事演出活动获取之报酬、徐进违约行为致琴港公司是否遭受损失等因素,确定徐进应向琴港公司支付9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