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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萍萍黑心司机 |
轧死萍萍的黑心司机投案了
法律专家认为,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阜阳市阜南县5岁女童张萍萍惨遭碾轧致死案有了最新进展: 2007年12月20日,逃跑一个多月的肇事司机冷发具向阜南县检察院投案。这个机关算尽的黑心司机当天被执行逮捕,押往看守所。
萍萍的亲人告诉记者,他们将依法追究冷发具开车轧死萍萍、指使人作伪证以及段郢派出所所长王恩连、阜南县公安局副局长耿良等人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为可怜的萍萍讨还公道。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靳斯琴、杨传彪指出,肇事司机将学生撞伤,主观上具有过失,但他没有积极救助而是弃之不顾,此时司机主观心理态度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因为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死亡的可能性,却仍然逃之夭夭,对行为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放任其发生,体现了对伤者生命漠视的态度,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靳斯琴和杨传彪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将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之一,并对交通肇事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足见高速行驶之汽车对于人的巨大杀伤力。人若被飞速行驶的汽车撞伤,往往凶多吉少,如果肇事司机撒手不管,这等于给受害者判了死刑。所以,司机对其逃逸的严重后果应该能够预见,只是由于害怕担责或侥幸等心理,采取了逃避方式,在主观上对伤者可能死亡的结果显然持一种放任态度,一旦伤者死亡,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不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不足以震慑肇事逃逸者,并且,花季学生的悲剧还将不断上演,车轮下的罪恶就不会止步。
靳斯琴和杨传彪的看法得到了许多法律专家的支持。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的范国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案发后冷发具至少要观察一下现场,了解碾轧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情况,积极施救。他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相反加速逃离现场,很明显是为了逃避对此所产生责任的承担。同样,他这个时候的心理状态是放任了被害人受伤甚至于出现更严重的死亡后果的发生,这个在主观故意上我们称之为间接故意,就是说他应该预见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范律师认为,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发后阜南县公安局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涉及到需要技术鉴定的就应该及时鉴定,这些都是没有疑问的问题了,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话,他必须要做这个鉴定。
接受采访的多名法律专家指出,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案地派出所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但阜南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并没有做这些工作,发案地派出所不但没有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甚至滥用职权,让涉嫌肇事车辆离开,对犯罪嫌疑人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案子到了县公安局以后,拖了5个多月不做痕迹鉴定,人为让案件复杂化,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专家认为,给冷发具作证的证人如果作伪证的话,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业务专家认为,冷发具过失致人死亡后,不但不立即停车履行救助义务,为逃避法律制裁,驾车逃逸,甚至致使人做伪证,属于加重情节。他认为,县检察院当时撤诉不太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