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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龚丞这样的败类惩处能否再重点?

(2010-11-01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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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发生在2010年9月4日的凤凰“少女跳楼”案终于有了结果——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相信这个判决结果,能使许多人的愤怒得到一些安慰。但此案中有一点让人“牵挂”,那就是似乎淡化了被告人的身份,因为其中主犯龚丞,男,32岁,凤凰县人,捕前身份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徐磊,男,32岁,凤凰县人,捕前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辅警,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竟然有两名在交警身份或交警岗位工作的背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执法犯法,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

    尽管龚丞、徐磊只是公安交警队伍中的极个别败类,但他们令人不耻的犯罪行为却给整个执法队伍抹了黑,影响了这个队伍在群众心目中的社会评价。因此,有理由疑惑这样的人是怎么进入交警队伍的?后面是否还有背靠的“大树”?

    作为一名执法者,龚丞不会不知道强奸犯罪的惩处力度,作为一名公务员,龚丞不会不知道以凤凰县交警大队名义在宾馆开房的社会负面影响,但为什么他还敢率着他的“哥们”侮辱女性?无他解释,这种人在平时欺压无辜早习惯了,而且从没受过惩处,因此,神圣的法律在这些披着执法者外衣的败类眼里成了一纸空文。

     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执法者对这道防线熟视无睹、旁若无人时,公平正义焉能存在?

     重提这起恶性案件,不是上岗上线,而是像龚丞这样的执法队伍中的败类仍然没有绝迹,因此有理由说每一个无辜公民仍可能面临这些手握权杖的执法者中的败类。但是对普通公民来说,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惟有法律。因此,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只是希望,对龚丞这样的败类能否惩处再重点,以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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