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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惩恶意透支,更要治理“被透支”

(2010-05-20 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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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新华网)

    规定中特别提到,“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是为恶意透支。而“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立案追诉”的规定,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做出了罪与罚的明确界定。立案意味着成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从中可见国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打击力度。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契约关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存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信用缺失现象正成为社会顽疾。“欠钱”之人越来越像大爷,而要账的反而变成了孙子,这是一种扭曲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如果法律不及时做出界定,违法成本不提高,信用缺失会越来越严重,信用体系建立也变得遥遥无期。

    有数据显示,2009年1-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我国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若不立法纠正信用卡透支行为,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从这个角度讲,在消费终端规范经济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从源头来看,发卡银行有没有责任呢?在生活中,“被发卡”、“被透支”现象已是屡见不鲜。银行、业务人员为了业绩,无视消费者办卡是否自主自愿,经常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用卡自动生效,由此带来年费等诸多费用,不知不觉中负债累累,成为银行的追讨对象。诚信不足、信用卡业务的白热化竞争、尚未形成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自我保护意识的不强等诸多因素,都导致信用卡风险急剧增加,这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的“宽管理”,也会给恶意透支者可乘之机。在大商场里、电影院里,甚至公园里经常碰到信用卡推销员。只要掏出证件,填张表格,信用卡就会送到你手上。信用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在于信用的制度性。没有信用,各种制度安排将让人寸步难行。由于信用制度与信用查询方式的缺失,消费者只有前瞻之诱惑而无后顾之风险,信用卡消费便成了一辆没有刹车的高速汽车。严厉的制裁能够让恶意透支者受到处罚,但同时他们也成为了信用制度不完善的受害人。

    在立法纠正恶意透支行为之后,更应该考虑如何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别再让卡奴在背债的同时,成为社会信用缺失的牺牲品。

(责任编辑:年巍)

来源:中国经济网   至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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