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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个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环评进入现行法律序列,环境评价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关当事部门、企业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这个法规。如果这个法规能早出台几年,陕西风翔、云南昆明的儿童血铅恶性事件也许能避免,即使避免不了,那些唯GDP是举的官员及有关企业也能据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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