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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于纠纷是双方和解的私事吗?

(2008-11-03 16:54:10)
标签:

杂谈

周于纠纷是双方和解的私事吗?

 

尽管当事人 “不想把事情搞大”,“搞大了对谁都不好”,但于芬索要奖金似乎正在逐渐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媒体热热闹闹,网上议论纷纷。其实,成为公共事件,一切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无疑会为她拿到奖金增加筹码。

 

但成为人们关注的公共事件,也不是人们吃饱了没事撑的,因为里面的确有着“公”的东西。在一个信息公开已经立法、公民表达权开始得到尊重的时代,这样的情势的出现大约也是必然的。

 

换一句话说,公众至少不愿意把于芬索要奖金问题看成是她个人与游泳中心的私人问题。公众的关注,其实是想从中了解到作为纳税人,有什么东西必须告诉他们。

 

那么,“于芬讨奖”事件能够告诉公众什么?或者说,公众想通过这个事件了解到什么?

 

我想第一个,公众想知道体育和司法到底还有多远的距离。于芬一会儿说要打官司,一会儿要和解,似乎由她在主导事件的发展。而按照已经披露的信息,如果几百万的奖金没有发到她的手里,那要么是别人代领后没有给她,要么是游泳中心根本没有发放。而于芬已经否认让别人代领,那么后一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而如果是一个公权力部门扣发奖金,那么这笔奖金哪里去了?是不是被人贪占了?这时就需要司法机关的调查。司法机关的责任就是要甄别其中有没有贪腐现象。

 

    以“黑哨”为代表,人们已经领略过体育与司法的距离。而于芬也说过自己上周就将举报材料交给了检察机关,但是,好像到今天也没有什么反应。难道,司法机关再次对体育袖手?

 

公众还想知道,主要以财政资金培养出来的有关人员(不仅仅是运动员)从奖牌中得到了怎样的收益。我想,要让民众认同举国体制之好,那知晓培养运动员的经费开支应该是他们的权利。有的地方,公务员的收入已经开始申报,体育运动员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纳税人,该不该让公众知道?甚或,因为拿了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之臣是应该得到奖励的,但奖牌拥有者身价大增,通过代言广告等收入也大增,国家和民众又能从中得到多少好处?

 

一个合情、合理和公平的理念是,如果是国家出钱培养了运动员,那么,除了国家收获荣誉之外,市场经济之下,运动员的高收益也应该有一部分回报国家。而实现这一目标,应先从公布相关信息开始。于芬讨奖如果闹到法庭上,势必要公开各种收入数据,那无意中倒成就了信息公开的一大进步。

 

第三个,民众其实还想看看奖金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一个国家供养的人和机构,它的奖金分配都有一定的制度规定,其制度规定的出台也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于芬讨要的是他离开国家跳水队之后两年的奖金,这真让我等羡慕不已。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好事,离开岗位两年了,培养的运动员获了奖还要给教练一份。按照这个逻辑,一个大学老师辛苦培养的学生毕业两年办了公司挣了钱,是不是要给老师发一份?估计老师们不会有这样的奢望,那体育教练为什么就要有这样的优惠呢?当然,体育教练可能有超出一般教师的地方,那也请告诉民众理由。

 

于芬近日表示有可能和解,而双方和解大约是不必告人的。我也想,和解极有可能是这件事的最终结局。因为这件事已经承载了许多奖金分配以外的东西。如果真是这样,民众所想知道的东西也就会继续秘而不宣。但是,纠纷的私下和解,并不等于这样的疑问会从民众的心里和解;而且,在信息公开、表达权日重的时代,这样的疑问是迟早要公示的。

 

预祝于芬能拿到属于她的奖金。也但愿民众能看到一个比奖金的价值更高的结果。

 

见报删节稿:http://sports.sina.com.cn/r/2008-11-03/03074048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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