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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抄袭悔过书”有点“小题大做”

(2007-09-06 00:24:43)
标签:

时事评论

贪官

悔过书

抄袭

分类: 站在新闻背后
 “贪官抄袭悔过书”有点“小题大做”

 

原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绍仓,因涉嫌贪污、受贿案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一直沉默不语的张绍仓掏出老花镜,含泪念了自己写的长达4页的悔过书,然而,记者发现,张绍仓的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朱福忠的悔过书有多处雷同,有抄袭的嫌疑。

 

我觉得,这个事值得说说,但是不是要上升到“悔过书要不要存在”、“悔过书背后有什么企图”等,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了。

 

别忘记了张绍仓发表“悔过书”的时间和地点。他是在法庭上,是在接受审判时的“最后陈述”阶段。首先,这是他的“最后陈述”,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按照有关方面的指令、用来教育别人而写的“忏悔书”,而是被告人对起诉罪行的一种意见表达。这是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无论有的悔过书曾经起到过怎样的不好的作用,但因此而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而且,被告人以什么方式陈述是他的自由,当然包括书面的悔过----都是不应该的。

 

其次,有评论表示,贪官发表悔过书是为了博得法官的同情、减轻罪责,于是认为“悔过书能减刑的规定应该取消”。这更是令人不解。所有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不都是想让法官减轻处罚(包括无罪)吗?通过认罪服法的表示,表明对行为的后悔之情,有什么不对呢?难道不悔过、顽抗到底才是对的?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众论,在于“抄袭”。但是,且不说《检察日报》的报道并没有认定张绍仓就是抄袭,而是说“涉嫌抄袭”,即使是抄袭,第一,从法律意义上,原来的作者或许可以就知识产权和张绍仓打一个民事官司,第二,“抄袭”并不意味着张绍仓的悔过就一定是假的,如果他觉得只有见报的文章才能表达他的悔过之心,而且也甘愿冒着与原作者打官司败诉的危险,那他这样做也也是正常的,换一个角度看,如果张绍仓是引用报纸的社论和反腐败的文件,是不是就正常了?通过他引用的东西就推断他的悔过是假的,有些武断。

 

当然,说这么多,绝对不是为贪官的腐败行为辩解,我对腐败现象同样恨之入骨,我只是觉得,贪官的行为自有法律来惩罚他。在对贪官(其实在张绍仓做最后陈述、法官还没有判决前,他连“贪官”都还不是)进行惩处的问题上,因为我们对贪官太恨了,所以无意之中拿起了道德的武器,缺少理性的声音。----一个人,哪怕真是贪官,总也有他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能简单地淹没在道德的口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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