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为何信“跪”不信“法”
下跪事常有,官员下跪不常有--2003年出了个山东济宁市“下跪副市长”李信,今年才出了个广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副主任覃赛先:她被控10多年前受贿169万,用于家属炒卖房产,在庭审中,她“从被告席上站起来,冲着法官当庭下跪,‘我请求法官看在我为党和国家做过贡献的份上,考虑我余年无多,允许我到外面住院治疗,边住院边接受审查……我在这里给法官大人跪下求情了!”
贪官们下跪,并不是真诚地乞求人们对自己罪行的谅解,表达一种发自肺腑的赎罪感--要是那样,贪官们就应该向公众下跪--而是为了求得最好的归宿,抓住一根“法外开恩”的“救命稻草”。这样的下跪,和常见的在办案人员面前痛哭流涕、指天发誓一样,因为其“表演化”,很难博得人们的同情,只不过在“活该”之外,徒增一些笑料而已。
问题是,贪官们何以相信“下跪”而不相信法律?
如果坚信法律的威力和严谨,相信罪行已然昭昭,无论换了哪个法官都会作出同样的判决,相信不可能有“法外开恩”的例外,那么,这一“跪”就毫无疑义,贪官自然就不会下跪--毕竟,男儿膝下有黄金。贪官之所以选择下跪,乃是相信“情”大于“法”,“下跪总是有用的”。
所以,不能说贪官此举是心血来潮,而不妨看作是他们对某些社会心理和官场潜规则的一种总结和利用。我们的身边弥漫着一种“下跪文化”,见诸新闻的就有:研究生下跪求职,西安十户购房者因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在售楼处跪求返还首付款;胶州一考生因错过考试最后入场时间,向监考人员下跪求情;重庆一公司把“下跪训练”作为培训项目让员工当街下跪乞讨……“跪”的常见,乃是因为“下跪总是有用的”。跪求的结果常常是,跪者可以得到规则外的利益,受跪者(最常见的是官员)有权“法外施恩”,因而也接受得则心安理得。被“下跪文化”浸洇已久,贪官在法庭上下跪求情也就顺理成章了。
一百多年前,英国传教士麦高温在《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中批评有些中国人没有抬头挺胸:“没有充分利用父母赐予的每一英寸高度。”下跪,就是在自我缩减“人格”的高度。而维护每个人人格的高度,不能靠别人的施舍,而靠制度的支撑。
贪官法庭下跪求情,或许是一个饭后笑料,但其背后的东西也值得琢磨一二。建设法治国家,先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先要培育法治官员。官员不相信法律,不敬畏规则,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一句空话。中国的人治有着几千年的传统,要想在短时间里戒除这种文化毒素,显然属于奢求。但是,让法律“神圣”起来,让制度成为人们尤其是官员们的信仰,确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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