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自行车项目分级简要规则(新)
(2010-03-28 2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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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行车项目分级简要规则(新)
一、概况介绍
1、新规则根据自行车类型的不同进行分级,不再根据残疾类别不同分级。
2、新分级规则将在2010年1月残疾人自行车世界杯开始使用,并在世锦赛和残奥会中通用。我国将在2010年全国比赛中采用新分级规则。
二、分级标准
C级代表自行车,分5个级别,即C1-C5;
B级代表盲人运动员使用的双人自行车;
H级代表手动自行车,分4个级别,即H1-H4;
T级代表三轮车,分2个级别,即T1-T2。
数字代表残疾程度,1为最重残疾。
(一)C级
1.C1级
(1)截肢
1)单侧膝关节以上的大腿截肢,同时伴有同侧或对侧腕关节以上的截肢(无假肢);
2)双侧通过膝关节的截肢(有假肢);
3)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无假肢),同时伴有双侧肘关节以下截肢;
4)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无假肢),同时伴有单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有上肢假肢);
(2)脑瘫
严重的偏瘫、双肢瘫、手足徐动、共济失调、运动功能障碍及混合型;
(3)其它残疾
根据新规则评分方法,肌力损失210分以上的其他残疾。如:小儿麻痹、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等。
2.
(1)截肢
1)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有假肢),同时伴有单侧肘关节以上截肢(有/无假肢);
2)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有假肢),同时伴有双侧肘关节以下截肢;
3)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同时伴有单侧肘上截肢(无上肢假肢);
4)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无假肢),使用残端支撑;
(2)脑瘫
中度到重度的双肢瘫,手足徐动,共济失调;
(3)其它残疾
根据新规则评分方法,肌力损失160分-209分的的其他残疾。如:小儿麻痹、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等。
3.
(1)截肢
1)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同时伴有一侧肘关节以上截肢(无假肢);
2)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无假肢),同时伴有一侧肘关节以下截肢;
3)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有假肢);
4)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
(2)脑瘫
中度的偏瘫、中度下肢受累的单肢瘫、中度的双肢瘫、中度的手足徐动或共济失调;
(3)其它残疾
根据新规则评分方法,肌力损失在110分-159分的其他残疾。如:小儿麻痹、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等。
4.
(1)截肢
1)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同时伴有肘关节以下截肢(有/无假肢);
2)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
3)双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有/无假肢);
(2)脑瘫
轻度的偏瘫、轻至中度的双肢瘫、轻至中度的手足徐动;
(3)其它残疾
根据新规则评分方法,肌力损失在60-109分之间的其他残疾。如:小儿麻痹、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等。
5.
(1)截肢
1)单侧肘关节以上截肢(有/无假肢);
2)单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有假肢);
(2)脑瘫
轻微受累的双肢瘫、能独立行走的偏瘫、单肢瘫和轻度的手足徐动;
(3)其它残疾
根据新规则评分方法,肌力损失在20-59分之间的其他残疾。如:小儿麻痹、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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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截肢,残肢短于1/2;
2)上肢截肢或肢体畸形必须符合一只手的所有手指截指或抓握功能丧失(指运动员不能用残疾的肢体操作车把、变速器和刹车)。
(二)B级
B1至B 3级均可参加,最低标准等同于IBSA分级标准B3级。
(三)H级
1.
1)颈髓损伤的四肢瘫,躯干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手抓握功能受限;
2)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类似此级别;
3)严重的四肢瘫脑瘫。
2.
1)躯干稳定性很差的截瘫;
2)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类似此级别;
3)中度的四肢瘫,不能步行的偏瘫和双肢瘫。
3.
1)下肢无功能或功能受限,躯干稳定性好的截瘫;
2)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类似此级别;
3)中度的双肢瘫,下肢严重受累的偏瘫。
4.
1)双侧膝关节及以下截肢;
2)最低残疾为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
3)下肢功能不完全丧失,并伴有其他残疾;
4)轻到中度的双肢瘫,
(四)T级
1.
功能相当于C1级运动员,并且无法参加两轮自行车比赛。
2.
功能相当于C2级运动员,并且无法参加两轮自行车比赛。
*细则解释依据国际自行车联盟相关规则。
聋人运动员最低分级标准:双耳听力损失均大于55分贝。
资料源于中国残奥会管理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