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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小酒”与“大酒”

(2008-07-24 1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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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阅读

文化

历史

酒文化

施耐庵

梁山好汉

读书随笔

杂谈

    宋朝的“小酒”与“大酒
 
    □文/白梅月下客
 
    中国的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夷狄造酒说,杜康造酒说,都体现了人们对酒文化的追捧与尊崇。及至到了施耐庵的笔下,梁山好汉们更是个个好酒。这好汉们具体喝过多少酒,没有统计过,估计,也够那半个水泊的了。好汉们好酒,与大宋朝廷的重酒,不无关系。
 
    据《宋史》载,“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官人们酿酒,多偷工减料,遇有百姓婚丧,不分好酒孬酒,一律强行摊派,推销牟利,以至“民甚被其害”。发觉此事后,宋太宗赵炅于淳化五年,也就是公元990年,“诏募民自酿”,情况始有好转。到后来,应募的民间酿酒师,逐渐减少,酒的酿制,仍旧为大宋朝国有酒业公司酿制的居多。
 
    宋朝时的酒,有着“小酒”与“大酒”之分。大酒,为“腊酿蒸鬻,候夏而出”之酒,经过了一个冬季与春季的窖藏,酒香醇郁,自然好喝,价格上也按质论价的分成了八钱至四十八钱的二十三等。而小酒为“自春至秋,酝成即鬻”之酒,有点类似今天的生鲜啤。所以,其酒精含量当不算很高,而武松打虎景阳岗之时,一气能连喝上它十八碗,也大致就是相当于今天的9瓶750ml瓶啤。这小酒价格也不等,自五钱至三十钱的划分成了二十六等,银两的多寡决定了所喝小酒的好孬
 
    宋朝对酿酒的“酒曲”以及贩酒,也有着严格的保护与明确的规定。五代汉初,贩卖酒曲者弃市,周朝时,数量达到五斤便处死。宋太祖赵匡胤于建隆二年,即961年,改变后周一朝此法过于严峻的做法,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962年,再立新规:“户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966),又下诏省俭前规:“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对官办国有酒业公司的售酒,大宋朝也划分了销售地域,1023年以后,“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
 
    宋朝的大酒、小酒,与文人雅士相伴,与绿林草莽相伴,正是中国厚重的酒文化,才在施耐庵老先生的笔下上演了一幕幕梁山好汉们的英雄活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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