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翻阅P&I
clause,发现其对于G.A.,salvage and salvage charges和sue and labour各有规定,且内容迥异。因此,特地又去查了ITC条款对于这三者的规定。发现两种保险对此三者的规定有较大的出入,不深入研究的确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这里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财产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就是经济补偿原则,即只会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因此,无论是hull insurance和P&I都不会重复赔偿。其次,了解海上保险渊源的人会进一步了解,P&I的诞生正是基于hull insurance的保障无法进一步满足ship owner对于保险的需求。所以,就其本质来说,P&I是对于hull insurance的一种补偿。因此,体现在G.A.,salvage and salvage charges和sue and labour上,也是如此,既hull insurance和P&I对此三者的保障不会重复,同时,P&I是对于hull insurance的一种补充。
一、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在hull
insurance中,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并列一个章节。两者均在hull insurance的保障范围之内。而之所以将两者并列在同一条的原因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救助费用往往伴随发生。当然,也偶有例外,如发生单独海损的情况下寻求海上救助,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两者所可能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足额投保,因此,ITC1983中有规定按比例进行赔付。
其中general
average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简单,至于如何可以构成共同海损,本文就不再赘述,可见
杨良宜先生的《海事法》中专门有一个章节写共同海损。因为只要构成共同海损,则hull insurance就是需要作出赔偿的,可能发生的例外情况包括: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免赔额(扣减免赔额后赔偿),还有就是注意适用的理算规则,一般情况下按约克安特卫普进行理算,版本一般使用1974年或者1994年版本。
而在P&I中,general average相对而言也很好理解,他的赔偿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ship’s proportion of general
average。即对于入会船舶所需要的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部分超出了保额,则此部分由P&I进行补偿。当然,如果超出保额的原因是由于不足额投保所造成的,则P&I只赔偿假设足额投保的情况下所可能超出的比例。而不会对因不足额投保造成的比例再支付赔款。第二部分是unrecoverable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即对于无法从货主或者第三方分摊回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进行赔偿。
二、Salvage and salvage
charges
海上救助也是一个独立的命题,所涉及的内容也非常的复杂。我们所说的救助费用,指的是1906年MIA的纯救助的救助报酬,当然目前所通用的LOF等救助协议所引发的救助给付(不包括特别补偿)也可算在救助报酬中。因此,对于Hull insurance来说,只要搞清楚哪些可以构成救助报酬,就可以知道哪些可以在hull insurance中得到赔付。
那么,显然海上人命救助一般为强制立法,因此无法索取救助报酬。其次,针对油污责任,由于国际社会鼓励油污救助而引发出一个特别补偿special remuneration,这个不能在hull insurance得到赔偿。
基于此,来看一下P&I。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救助问题中应该是不会出现救助报酬超出保险金额的。因为根据no cure, no pay的大原则,救助报酬必须依据救助效果来决定。同时,往往救助报酬会涉及共同海损,还需要货主和船东作分摊。因此,在P&I中的exclusions明确剔除了salvage,除非此salvage是由于life salvage,pollution和general average造成的。
其原因为,P&I是承保liability in respect of seamen(当然也包括passagers)
的,life
liability主要是针对他船救助起本船的人,而因此需要支付的报酬,因为否则的话本船也要赔偿的。这与Hull insurance不同,因为hull insurance不保船上人员责任。Pollution部分也是同理,P&I承保pollution,且特别注明对于salvors’ special compensation根据the terms of the 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
clause或者其他标准格式进行赔偿。第三部分是共同海损,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可参见共同海损。
三、sue and
labour
首先,施救费用单独享用一个保额,原因是保险公司鼓励ship owner去花钱施救,即使最后还是发生了total loss,insurer在除了赔偿船舶损失之外,还会对施救的费用再作补偿。但是对于施救费用的补偿有一个大前提,即危险必须实际存在而不能是单纯的预防措施和防损防灾费用,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危险必须是hull insurance所承保的而且其可能导致的损失也必须是本保险所承保的。比如,危险是自然灾害,虽然可保,但是只会引起部分损失,而保单保的是全损险,则因此而发生的sue and labour就不能得到赔偿。
ITC条款中还有一部分比较复杂,就是如果救助没有成功,那么这部分救助报酬明显就不能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中去分摊,同时,这也不能构成施救。因此,1952年伦敦的互保协会和保险市场达成一个协议赔偿给船东,即这些打捞、救助费用由大家来分摊。即,船东和货主分摊,而实际上货主不可能同意支付,因此最终的结果是,P&I来承接货主的分摊而与船东一起参与这部分费用的分摊。而由hull insurance的保险人来承担船东这部分。
而P&I中,有自己的sue and labour条款,关键的问题是P&I不进行近因审查,即不会像hull insurance那样对该费用是否是避免或减少承保风险而产生,且费用项目是否合理等提出抗辩。协会的条款往往作如下约定:“losses, costs and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a member after an incident in order to avoid or reduce a liability
or expenditure against which the member is insured by the
association, even if such losses, costs and expenses would
otherwise be excluded by these rules。”
注:文本的hull
insurance以ITC1983年版本为准,P&I以十三家之一的Britannia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