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刑法修改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拟将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而此次刑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就猥亵就词义而言,是指淫乱或下流的言语或行为。就刑法上所谓的猥亵妇女而言,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的行为。
换句话说,对于猥亵罪不限定女性,对猥亵共同的认识有两点:第一,猥亵是指行为,不包括猥亵的语言;第二,猥亵是除了奸淫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一般区别在于都认为猥亵具有刺激、兴奋、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能刺激、兴奋、满足他人性欲的属性。况且,相对于认识的法律评价基点不同,有的将猥亵界定在“淫秽下流”的范围,有的界定在损害善良风俗,而对于违反健康的“性风俗”或者“伤风败俗”的范围;对猥亵列举的广狭不同,有的列举的范围是广义的,有则是狭义的。
虽然对于猥亵的理解也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社会生活情况、性道德观念的差别,海外刑法对猥亵罪法律定位的标准不完全相同,甚至行为是否属于"猥亵"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是,对于强制进行的奸淫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认为是猥亵,则应当是无可争议的,即无论认为猥亵犯罪是对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侵害,还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必须是以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为条件。
而我国刑法修正前的“猥亵罪”明文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的对象仍然是对妇女进行的猥亵行为才是猥亵,如果行为的对象不反对自己的这种行为,即使行为是有悖通常的性道德观念,是违反自然性的性行为,也谈不到是猥亵。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则必然以一定的手段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强制,因此离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就不能称其是“猥亵”,界定猥亵,离开强制、不表明对害人意志的违背,我们认为不能评价为猥亵。等等等等。
如今,猥亵的罪名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将妇女修正为为“他人”,也就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那么,需要说明的这猥亵他人也就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
于2014年10月28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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