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水泥企业石灰石资源税的计税价格
(2017-10-24 17:24:51)分类: 税务公文 |
自2016年7月1日起,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县对水泥企业实施从价计征方法。由于带有石灰石矿山开采的水泥企业的产品既有骨料,也有熟料、水泥,因水泥企业生产的熟料、水泥的计税价格一时难以确定,我局只好以2016年1月至6月骨料的平均价格25元/吨作为计税价格。从2016年11月起,市场上的骨料价格不断攀升,截止2017年9月底,骨料的平均价格已经上涨到了70元/吨左右,如果继续以25元/吨作为计税价格,定价明显偏低,显然有违公平企业税收负担的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目标。因而,科学合理地确定石灰石资源税的计税价格就显得十分很有必要。
带有石灰石矿山开采的水泥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销售骨料的收入,一是销售熟料的收入,一是销售水泥的收入,故该类型水泥企业应缴的资源税应包括骨料销售、熟料销售、水泥销售三个部分应缴的石灰石资源税。骨料销售应缴的资源税=骨料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6%)。要计算熟料销售、水泥销售应缴的石灰石资源税,首先要确定该部分的石灰石资源税的计税价格。可参考本地区市场公允价格;或参考本省相邻地区市场价格;或按照纳税人销售水泥、熟料等最终产品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资源税,也可采取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还可以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与水泥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
骨料销售应缴资源税=68312100×6%=4098726元
熟料销售应缴资源税=6840000×(1+24.1%)÷(1-6%)×6%=541815.31元
水泥销售应缴资源税=7756600×(1+24.1%)÷(1-6%)×6%=614421.73元
测算数与实际缴纳数差异数=5254963.04-3880124.47=1374838.57元
56×2586749.65×6%=8691478.82元
测算数与实际缴纳数差异数=8691478.82-3880124.47=4811354.35元
骨料销售应缴资源税=68312100×6%=4098726元
熟料销售应缴资源税=22020000×5.1%×6%=67381.2元
水泥销售应缴资源税=268475900×4.59%×6%=739382.63元
与实际缴纳差异数=4905489.83-3880124.47=1025365.36元
结论:计税价格25元只是对单纯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适用,对带有石灰石矿山开采,同时生产骨料、熟料、水泥的企业不适用,建议对该类型水泥企业采取成本加成法、成本占比法,分别计算骨料销售、熟料销售、水泥销售应缴纳的石灰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