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機出故障男子171次惡意取款被判無期
2007-12-17
01:49:00 來源:網易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裏只被扣1元,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許霆潛逃一年後被抓獲,以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
中國網2008年3月31日報道
今天下午,備受關註的許霆案一審重審結果宣布,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兩萬,追討其取出的173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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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首位華裔市長黃錦波:許霆案應該判20年!
從我在法律的經驗來評論這案件,
我覺得法官判罪的各項原則與考慮焦點都很正確,與美國的法律是一致的。
以我個人意見,許霆案一審重審結果判得太輕!應該判20年!如果我是法官,這樣要追回所偷的錢財的案子,
我會判20年,並註明執行徒期不低於五年!那就是現在法官判的有期徒刑五年一樣。另外的15年可以用清還173826元去代替徒刑期。即是如全部款項交還,(親友或任何人都可代還)
15年徒刑期則自動除消,如交還一萬元則除消一年,如還回五萬元{剩下或收藏著五萬元的可能性很高}
則減少徒刑五年,如此累推。這樣能拿回銀行剩下或交了親友的錢財,機會較高!
法官判罪的目的也要考慮能對社會做出一個殺一儆百的教訓!賺債要還,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故意去拿為己有,就是偷或騙盜;用暴力去取為己有就是搶;用武器或強力去拿取,
就是打劫。有良智有道德的人該知道的簡單道理,該與法律同行!
ATM故障是意外,這不是銀行引誘,為什麽銀行要引誘任何人?其惡意取款是個人的低素質、貪心、人窮無誌、沒有道德觀念。第一次拿的款,可以沒罪,只是不道德、貪心。此時一個好人,守法的人會通知銀行。第2次,3次,而至171次取不是自己的存款,是故意利用ATM的故障,
惡意繼續取不是自己的款屬於盜竊!之後即辭工遠走,躲逃別處一年之久,一直用不是自己的錢,證明是明知故犯!這案是故意犯的罪!
媒體播出一位女士說是銀行要負“引誘”的責任,我只希望她永遠不要給壞人看到她穿膝蓋以上的短裙,也永遠不要忘記關好家門或打開窗門睡覺!按照她的理由與素質,她可能被懷疑
“引誘” 別人犯法!
許霆案情帶出來的不同反應,以至在街上有示威等聲音,證明我多年來說的:有很多人(不是所有也不是大部份,如沒提你姓名,就算我沒說是你)
沒有公共道德, 無教育又無教養是對的!
法庭判決的理論是對的,但是媒體傳達出來不同的民意,應該有資格的人出來檢討一下,即使是不同意見,但有言論自由!社會才會進步,人民的常識與素質才能提高!否則,同一個世界,但怎能有同一個夢啊?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什麽時候正式開始啊?
黃錦波博士的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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