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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实施在即须注意几个问题

(2019-10-10 20:32:33)

            伴随新学年开学,网上关于“教育惩戒”的讨论再次成为热点。继9月26日快咨询《教育部: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将出台》和10月8日快咨询《教育部终于出手了:教师惩戒权再度明确,老师和家长们都不怕了》之后,10月9日,人民网刊出《专家:规范和明确教育惩戒权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以下简称《成长》)。

如今,上网搜“教育惩戒”,类似新华网《教育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等帖子的目录多达几十页。据有关资料表明:早在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委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就强调“加强教育惩戒威慑作用”;今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为此,河北和广东两省走在实施“教育惩戒”前列:9月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12月1日起实行,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9月下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但也特别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鉴于目前网上在实施“教育惩戒”方面多注重“教师惩戒权”,笔者认为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做好“教育惩戒”的解释和宣传工作。舔犊之爱与“教育惩戒”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因此,宣传须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实施态势。第二,由模糊到清晰稳步推进。譬如,尽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列举了“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但还是不够全面;惩戒的关键一点就是服从教师的教育。须在实施中不断完善。第三,须明确“惩戒”作为负激励是教育的补充手段,学校教育仍然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一定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以及有效的保证措施。要切实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第五,须有特殊情况下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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