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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窗口提醒:“女方多次闪婚闪离”,合法且值得大力提倡和全国推广

(2024-09-24 21:13:34)
标签: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闪婚闪离

骗婚骗财

撤销婚姻

分类: 婚姻家事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在答复政协委员《关于建立“单身数据库,助力脱单”为人口红利添砖加瓦的建议》时表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提醒。相关话题随后引发广泛讨论。
答复中,该局介绍,将立足本职防范结婚登记时的骗婚行为:“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我局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彼此后再来登记,避免因骗婚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和彩礼损失。
截图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乐区民政局在答复中还提到,2024年,该局共对3个玉田镇、罗联乡过来闪结的男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事后,经了解,女方确实存在通过结婚骗取彩礼嫌疑,男方及家属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

合理警示还是隐私侵犯?

引发广泛讨论
这一措施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一些网友支持民政局的做法,认为这有助于预防骗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观点担忧这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有网友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无权透露个人的婚姻历史。
还有网友提出,应当对男女双方都进行必要的提醒,提醒内容还应当包括是否有家暴史、债务问题,以及婚检结果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双方做出明智的婚姻决定同样重要。

那么,在婚姻登记时,登记机关提醒当事人对方多次“闪婚闪离”,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机关的提醒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长沙金龙律师认为:

1、婚姻登记机关主动提醒,属于合理合法利用婚姻档案的行为。

民政局,国家档案局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有明确的规定,有婚姻登记机关主动利用的权限,也有他人利用的权限,婚姻登记机关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合理目的的使用婚姻登记档案,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2、婚姻登记机关的主动提醒,是维护正常合法的婚姻登记秩序。

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审查婚姻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有义务询问结婚双方情况,排除各种可能的违法行为,比如胁迫结婚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是不能进行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婚姻登记机关的主动提醒,不侵犯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隐私。

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行为,法律打击的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闪婚闪离行为,婚姻当事人有权知道,在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结婚登记,才是婚姻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婚姻登记,也是登记的合法结婚,不是登记的违法结婚,更不是骗婚骗财等违法行为,婚姻登记,必须保护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的主动提醒,更是执行和落实了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4、婚姻登记机关的主动提醒,是对婚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威慑。

骗婚骗财,高价彩礼等问题,在婚姻中,时有发生,时有报道,婚姻登记机关对闪婚闪离不正常现象的提醒,是守法,更是对婚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威慑。婚姻登记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色。

天价彩礼,闪婚闪离,违法利用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婚姻制度,对我国的婚姻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更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人口发展等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需要不断打击这些问题,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老百姓呼吁和支持更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对闪婚闪离等异常行为做出审查和主动提醒,维护婚姻登记和社会秩序。

闪婚闪离,骗婚骗财,这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事情,更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严厉追责和打击这些行为,从上到下,认识是统一的,一致的,一直以来也是如此做的,老百姓呼吁和支持更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对闪婚闪离等异常行为做出审查和主动提醒,维护婚姻登记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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