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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3-10-08 13:55:15)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法院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完善申诉接访制度,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上访,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或案件所在合议庭、业务庭,在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定时间内,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角度,以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消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疑惑的解答方式。

第二条法官判后答疑是审判业务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官裁判后的一项后续工作,法官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条法官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与申诉答疑两个阶段;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

二、宣判答疑

第四条宣判答疑是指法官在宣告法院裁判结果后,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裁判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宣判法官应当向其阐明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好当事人服判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法院在宣判案件时,宣判人员发现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应即时向委托法院的相关业务庭反映情况。

第六条法官宣判答疑内容应记入宣判笔录。

三、申诉答疑

第七条申诉答疑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或反映情况的,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及业务庭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

第八条申诉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来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并移送接访案件处理情况表格。

第十条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及时与立案庭联系,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日期预约答疑。

第十一条对安排预约答疑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

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10个工作日内,并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于答疑日5天前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

第十二条来访人对主审法官的答疑不满意或对主审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主审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室、队、局)负责人负责答疑;由庭(室、队、局)负责人解释仍不解决问题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牵头答疑。

第十三条主审法官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由庭长或主管院长负责组织判后答疑,但主审法官应予协助。

第十四条来访人对裁判中的法律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或理解有歧义的,答疑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阐明,使当事人知晓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

第十五条来访人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的,答疑法官应向其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法院认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来访人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答疑法官应向其说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阐释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及与本案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消除其在法律理解上的障碍。

第十七条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答疑工作,要着重对案件的疑难、新颖之处具体剖析、认真解释,帮助来访人认识判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合理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主要包括:

()、双方证据证明力相当,难以取舍,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判断证据的;

()、在裁判中运用法律推理方法的,如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或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裁判案件的;

()、运用新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新内容作为法律依据的。

第十八条裁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答疑法官应在答疑过程中告知来访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对来访人诉讼方式使用不当的,法官应告知来访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

第十九条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答疑法官应虚心接受批评,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来访人讲明该瑕疵不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在判后答疑过程中,答疑法官不得就案件是否进行复查立案或再审向来访人作出答复或解释,但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答疑法官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后应将相关情况填好表格书面反馈给立案庭。

第二十一条各审判庭在接待来访人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当事人众多、当事人情绪偏激、社会反映强烈等不稳定因素的,要有政治敏锐性,按照本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与化解工作规范(试行)”做好工作,并及时反馈立案庭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答疑法官应当填妥接访表格,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接访表格、答疑笔录及其他来访材料应于答疑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来访人第一次申诉或反映的情况,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审判业务庭应当在立案庭移交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书面信访答复函,统一交由立案庭回复。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受答疑后仍不服判,于裁判文书生效6个月以后再次来访的,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审判业务庭接待外,由立案庭按照重信重访案件负责接访。

第二十五条立案庭或相关业务庭就所办理的申诉复查、申请再审案件作出驳回裁定(通知)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继续来访的,由复查或审查该案件的承办人负责答疑释理工作,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答疑规定。

四、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主审法官负责审理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主审法官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答疑的,由庭长落实到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本庭其他人员办理。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的判后答疑负有监督职责,庭长对本庭案件的判后答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庭将建立答疑情况通报制度,年终将其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考评范围,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因相关人员答疑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应付或态度不诚恳甚至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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