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他人网络作品,钓鱼式维权案例

张扬、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由 案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号 案 |
(2022)湘0521知民初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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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2-03 |
浏览次数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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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知民初125号
原告张杨,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花娥,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99号长房东郡大夏1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德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22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杨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对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杨承担。
审 判 员 王志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康 璐
代理书记员 佘程鹏
说明:美术作品侵权案件,裁定书原告姓名写错,真实是张扬,也漏写了被告代理人信息。
代理被告提了管辖权异议,也指出了不侵权的各种问题,以及美术作品存在的问题,原告以撤诉结案,不再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