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胜诉案件:原告张扬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2-10-21 18:17:52)分类: 法律实务 |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21知民初125号
原告张杨,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花娥,湖南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人民东路 99 号长房东郡大夏 11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德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 2022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杨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对被告湖南庭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杨承担。
审判 员王志明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康璐
代理书记员 佘程鹏
说明:
1、裁定书写错原告姓名,是张扬,不是张杨。
2、裁定书遗漏被告代理律师信息。
3、等法院补正后的文书,但因为疫情至今未发给律师。
附原告张扬的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