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费德雯为什么只卖终身寿险
(2010-03-02 23:26:33)
标签:
杂谈 |
分类: 保险杂谈 |
终身人寿保险之特点
终身人寿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也是最古老最传统的保险合同之一,它也被称为“现金价值保险(cash value insurance)”,顾名思义,它可以提供终身的保险并且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能够坚持支付保险费,人寿保险公司就一直提供保险;如果投保人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单则会在宽限期(the grace period)(一般是30天或者60天)之后终止。如果该保险单已经积累了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领取全部现金价值。
由于终身人寿保险可以产生现金价值,随着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内部的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它就成为投保人的一大笔十分方便的基金。此时,从这一大笔十分方便的基金,又可以产生出种种“生前福利(living benefits)”,这是终身人寿保险不同于定期人寿保险的另一个最主要方面。具体的“生前福利(living benefits)”如下:
1)投保人可以随时从这笔基金里贷款(policy loans),支付一定的利息,到期偿还,或者在保险金给付时扣除。事实上,从自己的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里贷款,比从其它任何地方贷款都更加方便,更加合算;
2)投保人也可以随时从这笔基金里取款(withdraw),如果取款额低于保险费,则免除纳税;
3)如果投保人病危,患绝症,或者长期住进“护理院(nursing home)”,投保人可以自己提前领取“死亡赔偿费”而享受“生前需要福利(living needs benefit)”。
终身人寿保险还有一个特点是:它所谓的“终身”并不是指投保人活多久算多久,而是指投保人满100岁为止(maturity at age 100),也有105岁的。也就是说,当投保人满100/105岁时,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此时,现金价值与死亡赔偿费完全等值(即等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必须把死亡赔偿费(也即现金价值)全部付还给投保人。
我们已经知道,“现金价值”绝不是保险费的简单累积,而是在保险费扣除种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加上复合利息(compound interest)的结果。我们又知道,根据人寿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所付出的很小量的保险费永远大大低于人寿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一大笔死亡赔偿费。换句话说,他/她是通过最高折扣率来购买人寿保险(仅仅用几美分就可以买到一美元,这是金融市场上最高的折扣比率)。那么,当投保人满100岁时,保险公司把死亡赔偿费还给投保人时,保险公司会不会赚钱呢?不会!这是因为在此时,不断增长的现金价值已经与死亡赔偿费等值(一般超过所缴纳保险费之和)。但是,如果投保人活不到100岁,保险公司就肯定要赔钱,而且,投保人越短寿,保险公司就赔钱得越多。从纯粹的钱财的角度来看,只要投保人活不到100岁,投保人就肯定要赚保险公司的钱,从而通过赚保险公司的钱来达到创造财产与保护财产的目的。这也正是终身人寿保险最根本的社会功能。
有人把“终身人寿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简单地意译为“储蓄性人寿保险”,明确地指出人寿保险同时具有储蓄的功能。说具体一些,就是因为保险费可以逐步地积累而转换成为可观的现金价值。显然,现金价值是理解人寿保险的关键点。从前面一章,我们已经知道了人寿保险的原理,也知道保险公司肯定要把保险费拿去投资。然而,我们却不知道:到底现金价值是如何增长的呢?到底现金价值增长的速度如何呢?现金价值增长的速度与投保人的利害关系如何呢?为了增财理财,我们应该理解这些问题。
作为传统的终身人寿保险,最大的特征是追求稳定,追求“零”风险,追求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支付受益人的死亡赔偿费。这样,传统的人寿保险公司在财务方面明显的倾向于稳健保守,至于现金价值的增长速度,则不在人寿保险公司优先考虑的范围之内。所以,尽管人寿保险公司也在积极投资,但它们投资的范围却是非常非常的狭窄,绝大部分资金都是投资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各种债券,以及各种最高等级的公司债券上。我们已经知道,这类债券具有最大程度的安全系数,但回报率却相当低(绝大多数都大大低于10%)。如此一来,现金价值的增长速度必然有限,依目前的情况而论,储蓄性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增长率一般是4%,好一些的人寿保险公司可能会达到4.5%。
应该指出:终身人寿保险的传统功能是创造财产和保护财产,它在这两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它的投资增财的功能却并不突出。如果您希望既要创造财产和保护财产,又要靠人寿保险来较快地增财,那么,终身人寿保险不可能满足您的要求,您必须选择其它类型的人寿保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分红保险就兼具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就是传统终身寿险和现代投资型保险的一个适度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