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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兼谈东莞证券何时重启上市

(2020-02-22 20:10:45)
标签:

券商

锦龙股份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当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二亿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 
2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 权变更》,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未 达到净资产的 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 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4 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 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5 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 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6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 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7 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成立未满 3 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 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 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2 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2 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 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3 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4 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 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 未逾 3 年的情形; 
5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 
6 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的情形; 
7 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8 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9 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 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10 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11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提供支持; 
12 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13 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14 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15 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2017年6月9日,本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代表本公司前往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下称“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 运输分院”)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下称“《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称,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侦 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审查起 诉。经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审查查明,本公司原法定代 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本公司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411万元。广西 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认为,本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 为的情节,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2 定,决定对本公司不起诉。

看来,东莞证券再启新股发行,今年6月份是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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