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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6-01-20 18:15:48)
标签:

杂谈

       第九条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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