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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濂 明
吉安萬安縣有豪民劉仲賢,以攘牛殺鄒君瑞父子五人。
歷時已久,鄒嫗始獲執牒訴諸縣。
懼不得屍,弗錄嫗辭。嫗哭於庭三日,縣丞高昌萬鵬舉錄之。
俄有大蜂五,聚丞之案,麾去復至,如是者四三。
丞乃祝曰:「爾信為鄒之鬼邪?明日再聚吾案。」
如期,蜂復集。丞猶未之信,連與蜂期,咸如初。
丞乃上馬抵劉舍,反覆蹤跡之,縱無所有。忽見五蜂飛集竹坡,丞亟令左右具畚鍤絜之,四屍藏竹下如生。
唯孩童屍未獲,蜂復導丞至榆木下,環繞而悲鳴。
發之,孩體已腐,唯其首獨存。獄具,斬劉市中。
嗚呼,人不得其死,附物以暴冤者至如是夫。
昔予友楊觀尹漢川,有蛙鳴躍履畔。
楊曰:「汝若有所訴,當前我。」蛙即躍而去,楊躡其後。行二里所,見一屍橫焉。
楊捕逆旅氏,一鞫即伏。方疑無主名,檢屍衣,得遇所知為湖南賈人,遂伏辜。
漢川人與予言。
予竊以載籍所見固有若斯者,是殆未可信也,今觀萬安丞事與之正類,徵諸人人言不殊,其將弗信矣乎?因謹書以為世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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