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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依法诊断呢?

(2022-05-09 16: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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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工伤

人文律师

职业病

说好的依法诊断呢?

昨天刚收到网购的第2版《中华职业医学》,主编、编委甚至参编人士都是国内职业医学界的大牛,本书的专业性权威性自然无可质疑。

怀着崇敬的心情通读,看到第一篇第五章《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时,总感觉哪里不对劲。

关于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专家说:“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职业接触史,以病人的临床表现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功能检查所见为主要依据,经过逻辑的分析判断和鉴别诊断,特别是职业暴露和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方可做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这话初看完全没问题。

再看:“明确疾病和职业暴露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可以诊断为职业病,不能明确疾病和鼻职业病暴露有关,则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好像也对,好像又哪里不对劲。“确定的因果”,“确定”到何等程度呢?

接着:“因此职业病诊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有明确详细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则有可能患职业病,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则不会患职业病史则不会患职业病。”重点是“明确” 且“详细”,理论上没毛病,实务中问题成堆,标准是什么?谁来定?所有的纸面上清晰且轻松的概念、逻辑,一放到实务中,立马就象第一次跳崖学飞的海鸟,一不小心就会摔打得鼻青脸肿甚至夭折。


说好的依法诊断呢?

后续“5.4 职业接触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阐述了时序性、生物学合理性、生物学特异性、生物学梯度与可干预性等五项原则,“5.5 职业病的鉴别诊断”和“5.6 职业病的误诊”再从否定角度强调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审慎。

如果单纯只从医学角度看待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中华职业医学》的权威性无可挑剔。医者论医,乃其本职。

问题是,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下,职业病诊断鉴定并非单纯的职业医学问题。

正因为本书的独特地位,越是权威,越是担心,担心实务中本来就很敬业超谨慎的诊断鉴定专家们奉为圭臬的除了权威的著作,少了权威的法律。(2022/5/8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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