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管铁流律师
管铁流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0
  • 关注人气: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劳动能力复查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3-04-11 22:23:20)
标签:

职业病

工伤

公益

管铁流

律师

财经

分类: 职业病防治与维权

 今天上午,职业病患者袁永正与广东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原本以为很快结束的庭审,结果从上午九点十五分一直开到十一点五十。合议庭不仅对全部证据逐一再次审查,并且就争议焦点相关的案件事实结节进行了仔细调查。对再审法官的认真态度,先表敬意。

归纳争议焦点时,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各项工伤待遇补偿是否合理?二是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应否支持。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首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中集公司2011年3月25日通知袁永正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违法,以及对此行为的后续处理应如何界定。

代理人认为,2011年3月25日中集公司向袁永正送达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袁永正当场提出异议,认为中集公司在提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向鉴定机构所提交的相关病情资料系2009年2月袁永正初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的病历,一年后2010年6月袁永正才被诊断为职业病,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2010年10月,此时袁永正的职业病情已迅速发展加重,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依据此时患者的实际病情进行鉴定,因此,中集公司的行为已干扰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导致袁永正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鉴定结论有待复查。而且,2011年2月14日袁永正从四川老家治病休假回来后立即向鉴定机构提出了复查申请,相关复查信息中集公司也完全知情。此时,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但中集公司不应终止。理由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申请鉴定人如对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原鉴定结论并未即时生效确定,只有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后该结论才即时确立并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因此,中集公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象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中集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不适当的”。

中集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一经送达袁永正,该行为即已成立,此时中集公司已不能撤回;而且中集公司是在2011年4月7日收到再次鉴定为六级伤残的结论后通知袁永正撤销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此时中集公司能否撤销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呢?代理人认为中集公司无权撤销。因为,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只能是法院、仲裁等法定机关始能为,当事人本人是无权撤销的,而从劳动保障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合同行为的撤销也只能是劳动仲裁、法院等法定机关才权作出。因此,中集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一经到达袁永正,且在原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中集公司已无法撤回、无权撤销。

2011年3月31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中集公司已决定不续签,则在中集公司方面,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袁永正已非中集公司员工,故4月7日中集公司再通知袁永正续签劳动合同已无客观事实基础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而5月12日其对袁永正作出除名决定更是无事实和法律基础。

但在袁永正方面,因其系职业病人,并处于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则其当然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中集公司也负有保障袁永正享受此类待遇的法定义务,直到最终鉴定结论作出。因此,对于袁永正来说,其与中集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因原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对于中集公司的违法终止行为,其享有随时要求恢复或者重建双方劳动关系的当然权利。并且此种权利,不影响其针对中集公司违法终止行为主张相关的赔偿。

反之,中集公司因其终止系违法行为,其对职业病人袁永正所负有的支付或者配合申领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当然终止,而是需要继续履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事实形成后,中集公司已无法恢复原劳动关系,也无权撤销其劳动合同终止决定,此时,中集公司要履行其保障职业病人的法定义务,就只能与被违法终止的职业病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恢复原劳动关系。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 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其要与袁永正重建劳动关系新签劳动合同,则其必须先就拟签劳动合同作出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明确说明,尽其明示义务,更重要的是,中集公司还应就其违法终止应向袁永正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和履行,满足前述两个条件:即承认终止违法并予赔偿,提供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新劳动合同文本,此后,中集公司才谈得上与袁永正重建劳动关系。但袁永正则随时可以主张和接受。

针对中集公司方面认为工伤待遇已足以弥补职业病人损失,代理人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无过错基础之上,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造成的工伤及其损失,在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之后,工伤患者自然不能向用人单位再行追究过错责任,否则,就有违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宗旨。但职业病伤害与一般工伤完全不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三章对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防护规定了详尽的、完备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一项的规定,就因其违法而形成了对职业病患者的明显侵权过错。而袁永正的职业病伤害及维权过程中的种种遭遇,比如建立劳动关系时未被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出现职业病症状后未及时诊治,而是反复拖延两年半之久才予诊断,诊断之后又提供不实资料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较轻鉴定结论,并急不可耐地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凡此种种,反映出中集公司在职业安全防护与救治方面存在着明显过错,此时,无过错之前提已决定工伤保险制度不能继续施恩予中集公司,而应穷尽法律途径追究其侵权责任。

何况,工伤待遇,尤其是一次性工伤待遇所考虑的保障长不过三五年,而职业病一经罹患,即终身难愈,且持续发展不可逆转。而我国现有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会考虑一次性赔偿20年,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一次性工伤待遇是远远不足以弥补职业病人的损失的。(2013/4/11

 

法治华邦,人文天下。

      没有信仰的支撑与指引,越完美的法律制度,就越意味着反动。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律信仰,越精致的法律程序,就越意味着腐朽。

                                                                      ——管铁流律师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19号,电话:0755-28905000

     管铁流律师 联系电话:0755-28905376   工作手机:13715200303

QQ434469456     工作邮箱:13715200303 @139.com

 

本博相关博文信息:

《较轻级别伤残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尴尬》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106ec50101a2fa.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