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打工者袁永正2004年入职广东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08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截止2011年3月31日。2008年1月小袁出现哮喘病症,但公司直到2010年才对小袁安排职业病诊断,2010年6月16日小袁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哮喘,同年7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8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小袁不服,随即申请再次鉴定。2011年3月25日中集公司通知小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年3月29日小袁被重新鉴定为伤残六级。中集公司获悉,通知小袁续签劳动合同。小袁回复:我当初还在重新鉴定期间,你们也不商量叫我走就走,现在你们又叫我回去,都是你们在决定,我还有没有一点劳动者的尊严?再说,我这段时间的工资你们怎么解决?公司说,爱回不回,随你。随后公司以将快递寄送到小袁在新会的出租屋、小袁户籍地,但对于小袁所提出的被解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一直未正面答复。小袁也未按公司要求返回公司。2011年5月12日中集公司对小袁作出除名处理。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小袁所请求的按2008年生病前12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各项待遇、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民事赔偿等均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应按2010年6月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小袁工伤待遇,并且劳动关系的解除责任在小袁,至于民事赔偿,更无法律依据。
此前小袁已委托其他律师,但也偶尔征求本律师的意见。终审判决之后,小袁正式委托本律师申请再审。此案于2012年5月申请再审,12月3日终于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见(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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