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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陈某诉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年虎知队案例总结:知识产权类(一)

(2022-02-11 11:39:31)
标签:

律师

分类: 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2016年,作家陈某发现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的某历史题材电视剧采用移花接木式的手法抄袭了其三部小说作品,于是作家陈某找到我们代理其起诉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在相关情节上与涉案小说构成近似,被告未充分举证其基于历史事实而独立创作完成或相关内容为历史事实处于公有领域,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中,某影视公司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非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以支持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赵虎律师以实质性相似和《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重大瑕疵为二审代理重点,最终二审法院取信了《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认为不构成侵权。而后,我们又代理作家提起再审。

争议焦点
一、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电视剧与作家陈某的小说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二审中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法院认为
  再审法院认为,对于小说作者主张的情节和细节是否来源公有领域、属于思想范畴、为“必要场景”要素表达等用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且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涉案基本事实,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应当发回重审。
  另外,关于二审中某影视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再审法院采信我方的观点,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既未向法院申请,也无鉴定专家签名,故其性质仅属于书面材料。因鉴定内容未经过小说作者认可,且无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故《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不符合证据采信要求,二审判决依此作出判决结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据此亦应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在电视剧涉嫌侵害小说著作权的案件中,一般会放弃台词的比对,主要对故事情节、情节发展推演排布、非寻常细节、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等进行比对,由于抄袭手法越来越趋于高级,在比对时更要仔细挖掘、前后结合起来。另外,神队涉及到历史题材的作品,往往会有史实来源,应当查清并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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