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知律师团:匪我思存《迷雾围城》侵权案上诉,你怎么看?
(2018-03-17 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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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
分类: 娱乐法 |
2011年3月15日,匪我思存的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能授予了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截止2016年3月14日。
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小说《迷雾围城》改编的电视剧名称为《人生若如初相见》。紫荆泉表示在授权到期之前,已经完成了剧本改编并开始拍摄了。
2016年3月,匪我思存发现,包括紫晶泉公司等在内的七家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才开始拍摄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该剧改编及拍摄工作在许可协议期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因此,认为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和放映权等多项权利,将七公司告上法庭。
2017年9月5日,一审法院判定以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七名被告侵害小说著作权的侵权事实成立,却驳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30日,原告方表示虽一审获赔,但仍不服一审判决中的某些决定,已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1日,匪我思存委托律师事务所就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涉嫌侵权其小说《迷雾围城》一事,向腾讯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而在最终结果确定前,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的上映、播放可能会引起诉讼风险,应暂停该剧的播放。
2018年3月11日,匪我思存于微博发文章《原创永远都不死》,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她表示自己多次被侵权,并谈及自己维权之路的艰辛。
2018年3月13日,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官方微博发长文,称之所以当初没有同意续约是因为匪我思存提出的1200万元续约费并非如她自己所称“远远低于市场价的象征性价格”。
虎知队赵虎观点:签订合同时的授权期限应更为明确、细致
这个案件,涉及到很一些法律关键点,这些关键点在法律实践中总有种种疑惑和争论,如何认定、如何判断看法不一。其中一个关键点为:授权期限,指的是完成某授权行为的期限,还是开始某授权行为的期限?
社会经济生活中,影视公司与作家、编剧之间签订的授权合同上或者授权书上的授权期限的往往很简单,一般就一句话:授权期限五年(或者三年,或者其他期限)。那么被授权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完成被授权的行为,还是开始被授权的行为就可以了呢?例如:合同约定摄制权的期限为五年,那么被授权人需要在五年内完成所有的摄制工作,还是只要在五年内开始摄制工作就可以了?假如五年的期限到了,摄制工作还没有完成怎么办,需要重新得到授权吗?摄制工作是否包括后期制作呢?等等。
在这个案件中,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的逻辑,摄制包括后期制作阶段,而且这些工作需要在授权期限内全部完成,否则需要重新获得授权。这种观点,对影视公司是不利的,电影、电视剧准备、拍摄、制作周期很长,经常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一不留神就会超过授权期限。
这就要求影视公司考虑到法院的相关观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细致,约定更为明确,尤其是授权期限这部分,一定写清楚这个授权期限指的是到哪个阶段的期限,例如可以约定为:授权期限为五年,即五年内被授权方完成前期拍摄(或者开机等)。如果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法院还是要考虑双方约定的。
虎知队张玉娇观点:许可合同应及时续约
《人生若如初相见》改编自匪我思存的小说《迷雾围城》,如今电视剧上映,匪我思存主张电视剧制作、播出平台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腾讯停止电视剧的播放。
2011年3月15日,匪我思存将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授权给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泉公司”)使用,并明确授权期限截止2016年3月14日。紫晶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
匪我思存认为紫晶泉公司等在内的七家公司电视剧改编、拍摄是在授权期满且未获得重新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官方微博解释,之所以当初没有同意续约是因为匪我思存提出的1200万元续约费。
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制作方陷入侵权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自己项目开发周期预估错误,如果项目开发之初,或者项目开发前期续约,也许不会被高额续约费限制。
虎知队李梦雪观点:版权纠纷领域关于“停止侵权”的适用问题
对于版权侵权,当“责令停止侵权”不现实或不划算时(所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法院常常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判决以一定数额的赔偿替代停止侵权。匪我思存针对电视剧《人生若只如初见》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的做法正是如此——责令赔偿,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而赔偿额远低于涉案ip的市场价格,匪我思存铁定不乐意的。
电视剧已经拍摄完成,若禁止发行,确实是资源的浪费,但若不禁止发行而替代以较低的赔偿额,权利人又愤愤不平,在这类纠纷中,如何去避免这类尴尬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匪我思存在诉讼过程中是有权申请行为保全的,即申请法院责令禁止被告拍摄侵权电视剧,为什么原告没有申请呢?
虎知队张艺馨观点:匪我思存vs 《人生若只如初见》,首先应正确判断案件事实与法律
近几年影视市场热门IP改编影视作品热度不减,而各大IP的价格水涨船高。同样,伴随着各种抄袭、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现在很多热门IP也因为过早授权,如今合约到期原著作者都希望能收回授权重新买个高价,因此导致纠纷不断,从之前顾漫与乐视关于《何以笙箫默》的纠纷,到如今匪我思存与《人生若只如初见》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都是因为原合同约定不够清楚,从而导致双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时无法继续达成共识。
这类案件以公众的认知,作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从而在判断之前已经事先有了倾向,再加之原著本身的书粉、作者的粉丝,这样反而会忽略事实与法律。该案目前二审结果还未出,但是根据之前一审的判决大致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电视剧是剧本的演绎作品,剧本又是经合法授权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本案侵权仅仅是因为,第三方若要使用演绎作品,除了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一部电视剧的制作是极其复杂的工程,若因此停止该剧的宣发以及上映,这是较大的利益不平衡。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其合理性。
维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在此之上的是我们更要公正的认清事实,了解法律,相信法律,而不是仅凭一面之词就妄下判断、甚至怀疑法律的公正性。
虎知队王晓堂观点:群情激愤很容易,但别忘了多看多听多思考
匪我思存作品又遭侵权事件在网友喧哗中不断升级。当我刚知道听说时,我是下意识地战队匪我思存的,以为这是财大气粗的大公司仗势欺负弱小作者的故事。我想,大部分网友应该都是抱有与此相似的心态,所以才引发一片“支持原创作者”、“支持正版”的维权热潮。但仔细了解事件后,我发现匪我思存多少有点通过偷换概念利用舆论义愤。抛开煽情的叙事,这起事件的本质是关于作品授权到期后续约引发的争论。说到底是改编权侵权纠纷,而非作品抄袭纠纷。可匪我思存洋洋洒洒一篇长文《原创永远不死》,虽说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同情,但似乎是偏题了。匪我思存在文章中表示“我一点也不想说什么原创已死,不管怎么样欺凌,原创永远不死,因为但凡还有一个原创作者活着,但凡还有一个原创作者在坚持创作,原创就永远不死。“整篇文章中”原创“二字贯穿全文,不由得让人自然地联想到侵权事件是针对”原创“,也就偷偷地将侵权事件与”抄袭“联系了起来,从而塑造了自己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弱者姿态。
这个案子,说到底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在过了改编权授权期后,即使改编的剧本已经完成,继续拍摄算不算违法侵权?
根据《人生若如初相见》官方微博提供的合同依据:“记忆坊和紫晶泉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第五条第2款规定
因此,有网友指出,匪我思存发表的控诉七公司的微博以及《原创永远不死》长文是不是想要转移视线依靠舆论干涉司法?继“药家鑫案“、”辱母案“后,许多网友认为当代网络舆论的节奏已经重要到可以完全影响事情的走向。一方只要能在一开始把自己打造成弱势的形象,就会在之后的舆论中占据很大的主动。而当舆论足够强大,司法就可能会受其影响。”民意“两个字可以拥有的力量是很大的。虽不能说用舆论绑架司法,但社会影响本来也是司法需要纳入考量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并不是代表正义,更不以为着绝对正确。舆论可以帮助社会,也可能会伤害社会,因为群情激愤很容易,但找清事实要困难很多。
在这里,我们呼吁大家在听到爆炸性消息的时候不要着急,多看看,多思考,不要别人说什么就信什么,也要想想有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兼听则明,不要盲目跟风义愤填膺。我的看法是,在法律纠纷,我们不谈眼泪,不谈狗血,只看合同,只看法律。在这场纠纷中我站法院,我相信法院是最公正的。期待二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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