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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编剧工作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2017-10-25 15:26:45)
标签:

编剧

法律风险

分类: 知识产权
  2017年9月15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八期在线沙龙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以“编剧工作及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梦雪担任主持人,由一级编剧郭木、编剧王志伟、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兼编剧赵劼、薛永谦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担任嘉宾,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娱乐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各个专业方向的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影视传媒公司的老板、导演、编剧、传媒娱乐公司的法务、电视台法务、法律互联网运营人以及政法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大家围绕“编剧工作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展开讨论,首先几位编剧详细介绍了编剧的主要工作内容,赵虎律师及薛永谦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介绍实践中编剧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从剧本创作合同设计等细节问题入手,帮助编剧规避风险,最后大家结合相关案例探讨了影视(游戏)改编授权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极其有限的一个小时里,嘉宾与群友们充分互动,不仅让大家对编剧工作有了充分的了解,还通过相关案例使大家对侵犯编剧权益的常见纠纷类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整场沙龙气氛活跃,大家在交流中获益颇丰。

  1.编剧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开展工作?

  (1)编剧的主要工作内容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大概很多人就笑了,还用问,字面意思就很清楚了,编剧就是写剧本的呗。事实上,编剧真的只是写剧本吗?让我们听听专业编剧的解释。
  杭州晓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兼编剧赵劼老师解释,编剧,顾名思义就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一部剧或者电影或者话剧和其他影视类,或音视频节目的整体剧情或主线设计的职业。既可原创内容,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说就是写剧本的,其实说编剧是剧情的设计师。
   编剧郭木老师认为,理论上编剧是一剧之本,是所有影视剧成功与否的基础。
  编剧王志伟老师认为,编剧工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创作,就是公司有个项目,找到编剧来写剧本,你要根据人家的项目内容来创作。一种是自己原创,写好了大纲或者剧本,跟影视公司谈,人家买下来。现在大部分是委托创作,尤其是IP风潮之后。
  该观点得到各位编剧的一致同意,并解释行业内,现在基本都是所谓的“命题作文”,自己原创的很少。
  另外王志伟老师认为,编剧最重要的是要写好剧本,只要不是被他人任意篡改,剧情上出了问题还是要编剧负责。一部剧好不好看其实没那么玄乎,符合老百姓的口味,老百姓爱看就是好看的剧。

  (2)剧本修改与篡改
  在讨论编剧的主要工作的过程中,嘉宾王志伟老师与赵劼老师就剧本的修改与篡改进行了讨论。
  赵劼老师认为,剧本被修改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因为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编剧作为设计师,将剧情结构讲明,之后由编剧、导演、演员进行深度创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二度或者三度创作,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影视创作模式,可能这样对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编剧老师会觉得这个思路是对于编剧工作的不尊重,但是毕竟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创作思维和对剧中情节的理解。
  王志伟老师的观点:篡改是演员擅自加戏改戏,并非剧本的修改。只要是有益的修改编剧都应该是欢迎的。有时候是其他人擅自修改,他们并不知道整个剧本的走向。

  (3)文学指导、剧本统筹、编剧医生的主要工作内容
  几位编剧为我们介绍了文学指导、剧本统筹、编剧医生等职务与编剧的区别。
  首先,文学指导、编剧统筹、编剧医生基本都参与剧本创作,分工不同署名亦不同,沒有一定之规。
  其次,文学指导、编剧统筹、编剧医生都不是真正写剧本的人,他们是指导编剧创作的,一般都是资深的编剧。策划其实挺重要的,他是替公司把关指导创作方向的,一般话语权比编剧大,编剧要听策划的意见作出修改。
  第三,有些文学指导、编剧统筹,并不参与实际创作工作,是虚职署名,有的是参与创作工作,也就是王老师刚才说的策划阶段参与工作。

  2.编剧与资方或导演方合作过程中,会面临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呢,该如何防范?

  (1)著作权侵权问题。
  晓林影视赵劼认为,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在前期所谓的“毛遂自荐”的过程中。很多独立编剧应该都遇到这样的情况,而且有很多所谓的制片方都不会在意编剧的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剧本也好,策划也好,都是随手可以写出,不需要什么代价的。很多被盗用剧情、人物设定等等。这些似乎无法防范,哪怕只是交给制片方大纲或者故事梗概。实践中,制片方会要求看完整的剧本、看有人物介绍的剧情梗概,另外,存在很多被盗用剧情、人物设定等等。这些似乎无法防范,哪怕只是交给制片方大纲或者故事梗概。以前我做独立编剧的时候,遇到制片方的要求就是:我们要看完整的剧本、我们要看有人物介绍的剧情梗概……基本都遇到这些问题。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认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制作风险2、政策风险3、审批风险4、资金风险5、收益风险6、盗版风险,盗版是一直存在的一个风险,也是对收益影响最大的风险。同时也提出了该如何进行防范这些法律风险:1、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2、独立原创承诺,禁止代笔或抄袭;3、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4、阶段性的版权;5、谨慎处理“退稿信”;6、明确约定解除权、提前终止权;7、对已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8、另聘编剧权等应当明确约定。
  赵虎律师认为以下三种风险对于编剧来说会突出:①不能及时支付编剧费用;②拿到编剧作品之后,不跟编剧签合同,自己找其他编剧修改后使用;③不给编剧署名或者正确署名。

  (2)拖欠稿酬
  剧本创作合同在签订的时候,资方强势,以各种理由不给编剧稿酬。
王志伟老师认为,编剧写出的剧本,获得资方的认可,编剧才能获得酬劳,因为合同中通常都会有一条,剧本在获得资方认可后,支付编剧酬劳。这个是和编剧地位成正比的。许多有名的编剧,资方愿意提前给全款。但是赵虎律师认为,强势与弱势也是相对而言的,成名的编剧往往比较强势,可以要求按照自己的合同范本签合同或者修改合同幅度较大。就自己的工作实践而言,现在编辑的法律意识也非常强,在修改合同的时候会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也会坚持自己的利益。
  晓林影视赵劼认为,我站在制片人角度,和一些较著名的编剧打过交道。对方虽然强势,但如果他的设计思路能够贴合我们的需求,就是合适的编剧,至于给的报酬,肯定是依据我们制片方对于这部影片的总投入而定。

  (3)剧本质量标准难以确定
  如何约定剧本质量,如何判断交付的剧本已经达到了合同的要求?
  赵虎律师认为,创作意图,这个事情是难点之一,我们律师也常常困惑于如何约定剧本的质量,发生矛盾的时候,究竟如何判断编剧交付的剧本已经达到了合同的要求,还是没有达到。现在编剧的署名权一般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我也遇到过签的编剧合同,署名写的文学指导之类的,编剧写成了别人。我们在做合同的时候,会约定若干程序性条款来约定质量,比如:委托方有权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编剧应该修改。最后法院判断的时候,要根据署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考虑。
  实践中,剧本质量的判断是投资方来决定,虽然每个人对作品质量好坏的评判标准不一致,但是最终决定权通常在投资方手中。
  薛永谦律师认为,剧本创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类:1、类型:署名权纠纷和改编作品纠纷、获得报酬权、团队内部侵权和第三人侵权。2、判定:① 进入“公有领域”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意思是对于一些惯常的故事情节或者桥段,人人都可以用,不存在抄袭;② 认定抄袭的标准在于“接触+实质性相似”。
  综上,编剧面临的法律风险,大致为这么几个:被拖欠薪酬,被剥夺署名权,被否定剧本质量,被其他编剧更换等。具体防范,最终应该还是要落到合同上来,合同规定越清晰,越明确,就越能掌握主动权,所以编剧们在提高自身创作功力的基础上,要提高合同谈判能力,很重要。

  3.编剧权益被侵害的常见纠纷类型以及编剧该如何维权?
  第一,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认为,分为事先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事先:订立书面合同(A.授权的约定,B.与作品有关的毁损行为的约定,C.传播形式的约定,D.对作品曲解的约定,E.派生使用的约定,F.分镜头剧本的约定,G.担保(著作权所有人的保证:声明原创、未曾授予任何人与依合同转让或许可行使的权利相冲突的任何权利)等);事中:保留有力证据(合同、草稿、QQ微信聊天、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通知、往来函件等);事后: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

  第二,案例1 《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
  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剧本著作权归花儿影视公司,蒋胜男享有编剧署名权。
  剧组认为蒋胜男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找到王小平,剧组认为王小平的创作极大提高了剧本质量,电视剧启动宣传后,电视剧官方海报编剧署名为:蒋胜男,王小平;《芈月传》新闻发布会上制片方将编剧署名改为: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蒋胜男因此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受到了侵害,将花儿影视以及王小平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大致有两个:一是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二是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
  赵虎律师认为,芈月传,就把编剧这个名头搞出了花:总编剧、原创编剧。
  北京中闻所李梦雪律师说,法院对此的认定是:“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花儿影视公司有权认定剧本质量,“总编剧:王小平”的署名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原告蒋胜男主张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法院的核心意思是:给别人署名不会侵犯你的署名权,虽然给别人署名的名头更大。
  本案还涉及,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
  赵虎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海报、片花是作品吗?这就是争议焦点了。对此大家有不同的观点,
  晓林影视赵劼认为,海报片花是作品的衍生品。北京中闻所李梦雪认为海报,片花是作品,但编剧的作品应该是剧本。赵虎律师认为,剧本的鉴定,还是很难的。难点在于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只有主观的认识。所以,剧本鉴定师只能算作是专家证人。
  最后法院认定,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标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做出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约定,因此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因此,要想真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需要明确的合同规定。

  第三,案例2 《平凡的世界》编剧署名权纠纷
  《平凡的世界》这个编剧其实也是吃在合同的亏上。只看判决觉得这事儿确实挺委屈葛水平女士的,但看了合同相关条款之后会发现,隐患早在合同中就埋下了。葛女士与制作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关于署名权的规定是“会确保乙方(葛水平)的署名权,但乙方在排序表中的排名顺序则由甲方(制作方)决定”。署名权的顺序决定权给对方了,编剧在遇到葛女士类似境遇的时候,就会很被动了。
  薛永谦律师认为,影视创作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投入、高风险且艺术创作活动极其复杂的特性,决定了对艺术与市场两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就投资方而言,在关注影视作品投资与回报的同时,要强调尊重艺术创作的规律;就编剧而言,在专注艺术创作的同时,也应适度兼顾投资方利益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利益的平衡。不同于普通商事合同,应本着善意协商进行,且不损害艺术创作水准为原则。若不成,则强调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编剧权益保护方法。
  北京中闻所李梦雪认为,如何避免编剧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清楚。作为制作方,可以加上约束性条款,比如,约定编剧不能就剧本相同或类似题材创作其他形式的作品。而如果在接受委托之前,编剧已经有了相似题材相似内容的文学创作,完全可以在签约之前,向制作方说明。
  赵虎律师也提醒大家,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总觉得就是一张纸,不仔细看。发生了纠纷,才知道合同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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