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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彩礼

(2017-02-01 11: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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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彩礼的来源是很久的,久到我们可以追溯到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中有关于结婚的一套程序,当时叫做六礼,六礼中有一个纳征,纳征指的就是彩礼。《礼记》当中也有记载。所以说彩礼的渊源是很久远的。

后来的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说《唐律疏议》、《大明律》等都有规定。规定了结婚应该是什么程序,即纳彩、纳吉、纳征、问名、请期、亲迎这么一套程序。古代叫做三书六礼,满足三书六礼才能成婚,其中六礼之一就有彩礼,就是说得给女方彩礼。所以彩礼这个事情很有渊源。肯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习俗。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古代的法律和现代的法律是有区别的。古代把很多礼规定到了法律当中,当时的法律规定的东西与现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同。什么是礼呢,礼是大家提倡遵守的一种道德规则,而实际上这种规则不是每个人都遵守的。

在古代还有一句话,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说做高官显贵都要遵守礼,普通老百姓则没有遵守礼的可能性。因为老百姓就是一些小家的事情,没那么多讲究,就不用遵守礼了。所以应该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古代法律有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有规定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把很多礼的东西都放到了法律中去。对于普通百姓而言,结婚未必非要符合三书六礼的规定。

现代的法律把彩礼放到了一个习俗的位置。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叫彩礼、应不应要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彩礼这个词,但规定它是为了解决纠纷。比如有人给了彩礼之后退婚了,彩礼能不能要回去?因此产生过很多纠纷。

老百姓通常的习俗是:女方退婚彩礼就还回去,男的退婚彩礼就不还。其实这与法律规定的不一样,法律规定只要你不结婚,彩礼就都需要还。还有:领结婚证了,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还有虽然短暂生活了,但由于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了,怎么办?法律规定了这些东西,就是哪些情况你需要归还彩礼。

有一次去一个地方法院,和法官交流,法官说他们这里离婚案件解决的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彩礼问题:一方要求离婚时,对方说可以,但是得把彩礼退回来才行。这其实是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

有的地方为了移风易俗,给彩礼定标准,要求辖区内结婚必须按照标准给彩礼。应该说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很多地方的彩礼已经异化了,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给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不过,给彩礼定标准应该并不是法律管的事。既然是习俗,就应该是你情我愿、约定俗称的事。比如:你们家是首富,那你们愿意给多少是你们的问题,他们家特别穷可能给不起。我觉得可以提倡少给彩礼的观点,因为彩礼其实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习俗是很好的,但有的时候习俗发展成了陋习了,对于陋习怎么办?这是个费脑筋的事情。法律的手段不是万能的,解决这个陋习,可能不是法律的专长。

应该正确认识彩礼这件事。现在的年轻人和老一辈不太一样,他们有新的爱情观,婚姻观。应该明白你们走到一起是因为两个人有爱情,而不应该被这些金钱的东西所左右。另外,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即便你是父母,也不能以对方不给彩礼为由阻止儿女结婚,否则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这就碰触到法律的边界,法律可以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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