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银行的商标法问题
(2016-09-06 1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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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银行知识产权商标 |
分类: 知识产权 |
首先,只有在特定商品和服务种类上,“银行”、“Bank”不能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即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成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为分类注册,全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前34类为商品类,后11类为服务类。第36类为金融类,即如果从事银行业务,需要把商标注册在36类。而“银行”“bank”(即英文的“银行”)属于金融类服务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所以不能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中。
如果“银行”“bank”注册在其他种类则一般具有显著性。这个道理就像“苹果”商标不能注册在水果类的商品种类中,但是可以注册在手机类的商品种类中一样。
所以,“银行”“bank”可以注册在除第36类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也要注意,这种注册不能“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其次,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也是有可能的。
企业名称由“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构成。如果把“银行”“bank”不是作为行业,而是作为字号注册,只要不与在先字号冲突,也不会带来混淆,还是可以注册的。不过,对此类注册,工商机关应该谨慎处理,防止企业名称的注册误导消费者和引起不正当竞争。
再次,山寨银行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混淆和误认。
因为这种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可能真的认为山寨银行也是银行,可以开展银行类业务,比如存款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行业而言,如果山寨银行横行,会产生消费者对整个银行业的不信任,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另外,也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本来属于正规银行的商业机会,被山寨银行篡夺。
(作者:赵虎,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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