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Gold Brick”商标案启示——关于在先权利之著作权
(2016-05-23 1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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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著作权金砖商标 |
分类: 知识产权 |
赵虎 律师
我接到过无数这样的法律咨询:“我想注册一个商标,但是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我能不能做个著作权登记,之后废掉它?”或者“我想全方面的来保护我的商标,但是又不想全类注册,因费用太高了,我能否做个著作权登记,这样就可以全方面的保护我的商标了?”这类问题都是想通过对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保护来达到保护商标的目的,而且范围越大越好。我们不能去批评这种想法,想走捷径是人之常情,用更小的成本追逐更大的利益是商人的本分。但是,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种方法的可行性。而“金砖Gold
一位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金砖Gold
“金砖Gold
之所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会产生冲突,在于商标标识一般是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以及立体形状、声音等符号来构成的;恰好的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很大一部分是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以及立体形状、声音(音乐、电影)等符号构成的。当这些符号产生重合的时候,则产生了权利的冲突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对作品进行保护来保护商标也是有道理的。
不过,商标标识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条件是不一样的。只要和已经注册的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标识不冲突,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注或者禁用的范围,就可以作为商标标识取得注册。但是,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需要具有独创性。
什么叫独创性呢?独,即独立完成;创,即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作高度。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出来的问题:
问题1、我想注册一个商标,但是被别人抢先注册了,我能不能做个著作权登记,之后废掉它?
当然不行,首先作品不是独立完成的,满足不了“独”的要求,没有独创性。
问题2、我想全方面的来保护我的商标,但是又不想全类注册,因费用太高了,我能否做个著作权登记,这样就可以全方面的保护我的商标了?
这个要分情况,分什么情况呢?这个问题满足了“独”的要求,就看有没有满足“创”的要求。如果满足了“创”的要求,具有独创性,确实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能满足“创”的要求,则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起到保护的作用。
以本案来说,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在审理“金砖Gold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金砖Gold
这个案子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在有很多人把商标标识进行著作权的登记,其实这大部分是劳民伤财,基本上没用。商标和作品虽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是毕竟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个是在商业活动中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一个是在文学、科学创作活动中保护智力成果,重合的地方远远没有不重合的地方多。所以,建议以后还是采用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要过分寻找著作权登记等方式的保护。
(作者简介:赵虎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曾办理葛优、新浪微博、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九牧王、红星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