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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湖南卫视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4-04-29 16:48:53)
标签:

琼瑶

于正

湖南卫视

文化

分类: 知识产权

赵虎律师

 

据媒体消息,琼瑶阿姨正式起诉于正。对于是否还有其他被告,尤其被告中是否有湖南卫视,我们还不清楚。不过,这个不耽误我们分析一下湖南卫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长期以来,电视台处于一个很高大上的地位。即使涉及到侵权案件,权利人一般也不愿意起诉电视台。毕竟,除了法律问题,权利人还要想到其他各种利益问题。这次也是一样,琼瑶是否选择起诉湖南卫视是琼瑶的权利。

从理论上来讲,湖南卫视是适格的被告。如果于正的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经过对比,构成对琼瑶的《梅花烙》侵权。那么没有湖南卫视的播出,也造不成侵权的后果。所以,湖南卫视的播出行为是侵权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而作为电视台,湖南卫视应该具备判断自己播出的作品是否侵权的能力,并应该做相应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湖南卫视也是侵权人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湖南卫视可以购买《宫锁连城》电视剧合同中写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某某公司(合同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合同仅具有相对性,不能阻止权利人向其提起诉讼。只能是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向他人追诉。

另外,从琼瑶发布消息开始,湖南卫视应该考虑是否停播《宫锁连城》。如果不停播《宫锁连城》,经过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话,湖南卫视应该就琼瑶发布信息后扩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提到停播的问题,相信许多人也在想《宫锁连城》是否会被法院裁定停播。

根据《著作权法》和《民事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裁定被告停止有关行为。因为法院的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还有一审、二审等程序的区分,等到最后生效法院判决作出之后,可能已经是很长时间之后的事情了。这个过程中,如果不停止侵权,原告的损失将可能被无限扩大,被告则可能输了官司、赢了市场、得到了收益,变相鼓励了侵权。所以,法院认为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人的确正在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做出裁定,要求他人停止有关行为,俗称“临时禁令”。

本案,琼瑶可以要求法院做出相关禁令。但是因为停播涉及的利益方很多,并且涉及到广大观众的利益。据本文作者了解,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而停播电视剧的案件还没有先例。法院做出此类禁令除了考虑是否构成侵权,还会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更为经济的方式来解决,比如判令被告赔偿。

    综上,本文是对琼瑶、于正案件走向的一个猜测,对电视台责任的一点解读。如有错误,还请行家里手指正。(作者简介:赵虎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曾办理葛优、新浪微博、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九牧王、红星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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