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致钻”案简评
(2013-06-09 2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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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知识产权 |
报载:在北京市做珠宝生意的刘艳玲,持有第14类金刚石、宝石、戒指(首饰)等商品上的第8501532号“致金致钻”商标。其发现辽宁省有一家同做珠宝生意的名为大连至金致钻商贸有限公司,其认为大连至金致钻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至金至钻”,与其持有的“致金致钻”商标读音相同、文字书写近似、文意相同,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标销售珠宝商品。
大连至金致钻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而刘艳玲持有的第8501532号“致金致钻”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刘艳玲诉称其使用“至金至钻”作为企业字号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至金致钻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艳玲“致金致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四字作为企业商号、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
随后,大连至金致钻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
商号,指的是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因素构成,而字号是其核心部分,也是主要识别部分。商号跟商标一样,属于商业标志。
但是,虽然同属商业标志,两者的核准、注册程序却有很大的区别。企业申请商标,都由国家商标局决定是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则不能获得注册。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名称由各省(市)工商局核准注册,一般在本省(市)区域内不会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而且,在核准注册阶段,商标与商号之间一般不会互相参照,没有互相驳斥的可能。因此,各省市之间商号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商标与商号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
一般情况下,这种相同或者相似并不会造成违法,或者构成侵权。首先,商号与商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企业名称由若干部分构成,只要规范的使用企业名称,即使商号相同或者相似,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同,也是可以区分开的。其次,商号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的部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只要规范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一般也不会混淆。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因为商标具有一定的名气,商号的选择与使用存在搭便车的恶意,使消费者构成混淆的,则商标权人有权要求规范使用商号或者停止使用商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致金致钻”虽然不是驰名商标,但是如果该商标有一定的名气,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他人将该商标文字或者类似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足已构成消费者混淆的,也会被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据报道,本案中的被告还有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即只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商号“至金至钻”。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