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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难辨 舟山带鱼屡遭侵权

(2013-03-05 16:18:15)
标签:

舟山带鱼

中国商标

赵虎律师

证明商标

商标侵权

分类: 知识产权

    舟山带鱼案因为涉及舟山带鱼这种有名的食品以及证明商标这个不是经常接触的话题,许多人都有兴趣研究。《中国商报》登出了《证明商标难辨舟山带鱼屡遭侵权》的文章对舟山带鱼案进行了分析,并且引用了我的观点。特把这篇文章转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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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难辨 舟山带鱼屡遭侵权

●初科汝  段任飞

  舟山带鱼因骨小体肥、肉嫩爽口、味道鲜美、鲜而不腥、营养丰富,并含独有的DHA成分而被海内外食客美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

  舟山带鱼是浙江舟山渔场四大经济鱼类之一,“舟山带鱼”是全国首批海鲜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舟山带鱼骨小体肥、肉嫩爽口、味道鲜美、鲜而不腥、营养丰富,并含有其他渔场带鱼没有的DHA成分,被海内外食客美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证明商标”这样的特殊商标理解不同等原因,“舟山带鱼”在市场上屡遭侵权。

  华润超市“舟山带鱼”侵权案引关注

  2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舟山带鱼”华润超市侵权案,消息一出,再次引起业界对“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关注。

  据了解,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年前发现,北京的一家华润超市销售的一款带鱼包装上标注了该协会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一纸诉状将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自己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的专用权人,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被告华润超市则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舟山”二字是地名,符合该条内容。其次,商品是从第三方即北京润海福业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销售方已尽到审查义务,因此自己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称“舟山”是地名,“带鱼”是通用的产品名称,“舟山”和“带鱼”组合在一起就是证明商标。对于超市来说应让供货商提交承诺,承诺其产品不存在侵权,被告没有做到这点。被告则不认可原告的主体资格,认为己方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华润超市代理人还表示,目前该超市已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现在不再销售了。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当日宣布将择日宣判。

  “舟山带鱼”商标赴京维权曾获胜

  2010年底,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带鱼商品包装袋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文字。即致函二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至2011年2月20日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和恶劣影响。无奈,前者将上述两家侵权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协会系第5020381号“舟山带鱼ZHOUSHAN DAIYU及图”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广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注册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许可,将与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销售涉案商品纯属侵权。首航国力公司则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从广茂公司合法购进的,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广茂公司则认为,其带鱼商品包装袋标注了自己的“恒茂”商标,与“舟山带鱼”证明商标差别明显,并且其带鱼是从舟山地区购进,包装袋上的“舟山带鱼”文字只是作为产地说明。

  北京市丰台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商品包装袋正面正中位置用黄色字体突出“舟山带鱼段”文字,其中“舟山”文字横向排列,“带鱼段”文字竖向排列,首航国力公司销售该商品。舟山水产协会发现后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但之后舟山水产协会又先后5次发现首航国力公司首航超市下属5家门店有涉案商品继续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广茂公司带鱼商品包装袋上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虽排列方式不同,但使用的字体、颜色相同,位置相邻,整体居中,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统一理解为“舟山带鱼段”。而“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舟山带鱼”文字便于呼叫和识别,为该证明商标的显著部分。同时,带鱼作为一种海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属性,带鱼商品的品质亦主要由其产地决定,“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亦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对相关消费者而言,在选择购买带鱼商品时,对产地的关注要远高于对具体生产企业商标的关注。广茂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带鱼商品产地为舟山的情况下,将与“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侵犯了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首航国力公司涉案商品虽系从广茂公司合法购进,但在收到舟山水产协会发出的相关商品涉嫌侵权的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涉案商品,主观过错明显,不具备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仍需要对收到律师函之后继续销售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令广茂公司和首航国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广茂公司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首航国力公司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6余万元。

  也有法院称“舟山带鱼”并非商标

  2012年初,浙江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北京市场上有“舟山精选带鱼段”出售,认为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舟山带鱼”商标权,遂将该商品的生产方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及销售方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围绕舟山水产协会是否对“舟山带鱼”商标享有独占权利、被告公司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法院查明,所谓“舟山带鱼”是指原生产地为北纬29°30′至北纬31°,东经125°以西的浙江舟山渔场特定生产区域的带鱼产品,该区域带鱼对水域的温度、盐度及带鱼的品质等都有特殊要求,其加工制造过程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加以规定。华冠公司销售的涉案“舟山带鱼”系由生产商申马人公司从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舟山带鱼”证明的是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在法律上属于证明商标,而不是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商品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并未误导公众的,属于法律允许注册和使用的范畴。同时法律规定,证明商标中的地理标志也可以正当使用。法院认为,本案中舟山水产协会主张申马人公司侵犯其涉案商标权利,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公司使用“舟山精选带鱼段”标志的商品的原产地并非舟山海域,但是舟山水产协会并未提供这方面相关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马人公司使用“舟山精选带鱼段”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

  据此法院认定,在原产于舟山海域的带鱼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属于对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并未侵犯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利。故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舟山水产协会全部诉讼请求。

  对“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应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赵虎认为,浙江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状告华润超市“舟山带鱼”侵权案,其最终的审判结果跟原被告双方证据的提供有关,最重要的是被告的带鱼包装上是如何标注“舟山带鱼”的。

  赵虎分析称,舟山是一个地级市的名称,舟山带鱼非常有名。但是,注册了“舟山带鱼”商标是不是别人就不能把“舟山带鱼”写在带鱼的外包装上了呢?这个未必。区分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文字,就在文字的第一性含义上使用,要考虑文字的使用习惯。如果“舟山带鱼”已经形成了一种商品名称,大家已经习惯把产自舟山的带鱼称为“舟山带鱼”,那么华润超市把产自舟山的带鱼标注为“舟山带鱼”并无不妥。但如果华润超市卖的不是产自舟山的带鱼而标注为“舟山带鱼”,那么就属于商标侵权了。

  另外,“舟山带鱼”属于证明商标。而证明商标又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自己使用,证明商标一般由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授权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应该列明使用证明商标的标准,并且不能拒绝符合标准的经营者申请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有消息称,“舟山带鱼”商标仅被授权舟山市20多家企业使用。那么这个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为什么仅这些企业可以得到授权,舟山市其他众多的经营者就得不到授权呢?这中间是否存在故意增加条件,刻意调高门槛的行为?对于地理标志的授权哪些条件是必须的,哪些条件是不应该存在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进而还需要确定地理标志被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如何控制,如何才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授权。

  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普通商标上,对于证明商标这种特殊的商标关注不够,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不同,对其如何被使用、普通经营者得不到授权应如何解决等问题研究不足,因此,此案的判决还有另外的意义。

(中国商报)

原文地址:http://www.cb-h.com/zgsb/html/2013-03/01/content_54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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